十大易经文化协会组织
1、国际易学联合会
国际易学联合会是国家一级学会,在民政部登记的国际性社团,是由各国、各地区与易学有关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联合组成的国际学术组织,唯一一个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最高领导人(胡锦涛)于2004年亲自批示成立的《易经》类综合性社会团体,曾先后委派四位专家、学者进入中南海紫光阁为国家领导人讲授易学,包括北大朱伯昆先生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胡孚琛先生等。
2、中国周易玄学研究院
中国周易玄学研究院是一家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化事业单位,立足北京、辐射全国和东南亚的专业性的综合周易玄学文化研究及教育机构。其集周易玄学文化的开发研究、挖掘整理、学术交流和培训咨询为一体,是国学经典周易玄学文化在国内的最高学术团体之一,并在东南亚各国享有盛名。
3、中国周易国学研究院
中国周易国学研究院是经香港政府批准注册的专业从事传统中国易学文化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是由中国各地高等院校的著名易学研究专家、教授,以及全国各地民间团体资深、闻名的易学专家学者联合组成的中国境内行业权威机构,小编声明,易学协会仅是个交流学习的平台,不会以营利为目的。
4、中国易经术数科学研究院
中国易经术数科学研究院是专业从事易经术数科学文化研究的学术权威机构,为中国易经术数科学研究行当,后起却最有影响力的品牌机构。研究院不参及从事与国内外起名、预测、风水事宜活动,只致力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生命科学、人天科学、UFO的研究,致力于易经高级学者、高级预测师、风水大师的培养与打造。研究院团队由国内外易经术数行业顶级专家、教授、学者组成。
5、中华易经风水研究会
中华易经风水研究会是经过香港政府注册一家合法机构,由国内著名易经风水专家们联合创办的,由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倡议,并经过严格审核后组建成立,主要提供企业、家庭以及个人的风水布局、改善等服务,同时为了更好的弘扬中华民族5000年悠久的国学文化,该会同时也培养一批易经风水师。
6、诸夏周易文化研究院
诸夏周易文化研究院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批示下,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球华人致力于弘扬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爱好者的助力下,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下,依法在国内注册,全国分院60余家,人员近4000余人,为继承与弘扬易学文化持续助力,编辑提示,易学协会是爱好者交流的平台,不会涉及金钱来往。
7、中国风水研究协会
中国风水研究协会是从事周易、风水理论与应用研究的专业团体,具备正式注册资格的国际性学术机构,中国风水研究协会是由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共同倡导,并在易学界朋友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的。协会经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程序合法。会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受地域限制,是一个非营利性、群众性的学术团体。
8、山东大学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
山东大学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的前身是1984年于山东大学哲学系成立的“周易研究室”。1988年3月在“周易研究室”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直属学校的独立学术研究机构-“山东大学周易研究中心”,中心的前身及中心自创立以来,其主任皆为著名易学专家刘大钧教授,研究中心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一级学会中国周易学会所在地。
9、河北省周易研究会
河北省周易研究会成立于1993年初,首先由河北省政协党组批准,挂靠在省政协文史委员会,挖掘古老易学文化中的宝贵精神财富,研究应用于当代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管理科学、医学科学等各个领域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探讨应用规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0、陕西省周易研究会
陕西省周易研究会由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审批批准,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陕西省民政厅发证,以西北大学、陕西社会科学院、西安财经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为学术依托的省一级协会。其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传统文化及对陕西历史、文物、古迹等研究宣传,以《周易》为核心的中华文化的现代应用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与交流。
中华周易研究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法定名称为中华周易研究会(CHINA ZHOUYI SEMINAR CO., LIMITED)。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周易研究、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具备一定周易学术研究水平的各界人事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悉族格的地方性社会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宏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易学研究事业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二) 搜集、整理有关周易研究的书刊和文献资料,及时了解、收存国内外易学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 组织易学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等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易学界的学术交流; (四) 组织举办周易学术讲习班,普及易学知识,引导广大易学爱好者正确进行易学研究; (五) 编辑出版易学研究成果论文集和相关书刊; (六) 利用易学哲理、管理与决策理念,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行扒两名理事推荐; (三) 有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议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会档陆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收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周易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