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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军舰艇命名规则

时间:2022-11-21 10:25:27 编辑:阿旭

中国海军舰艇命名的规则

在中国人民海军编制序列中,通常将战斗船只称为舰艇,一般排水量大于500吨称为“舰”,小于500吨称为“艇”;潜艇无论排水量大小都称为“艇”。每艘舰艇自诞生起就有自己的编号和舰名。一般“1”字头为驱逐舰,“5”字头为护卫舰。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除了编号,《海军舰艇命名规定》明确规定:巡洋舰和两栖攻击舰及以上级别舰艇,以行政省和直辖市名命名。

中国海军舰艇命名的规则

中国海军的舰艇命名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海军的舰艇命名规定具体如下:

巡洋舰以上:由国务院特别命名;

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

驱逐舰:以“大、中城市”命名。如:“宁波”号驱逐舰;

护卫舰:以“中、小城市”命名。如:“东莞”号护卫舰;

综合补给舰:以“湖泊”命名。如:“千岛湖”号补给舰;

弹道导弹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列号命名。如“长征”6号;

攻击型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如:“长征”4号;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如:“远征”23号;

常规鱼雷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如:“长城”18号;

扫雷舰:以“州”或“县”命名。如“鹤山”号、“霍邱”号扫雷舰;

猎潜艇、护卫艇:以“县”命名。如“南海”号、“番禺”号护卫艇;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以“山”命名。如:“井冈山”号登陆舰;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如:“黄河”号登陆舰;

训练舰、武器试验舰:以人名命名。如:“郑和”号远洋综合训练舰;

辅助舰船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北油”、“东标”等),再加序号命名。

根据《海军舰艇命名条例》,舰艇命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舰艇命名;

(二)区别于国内民用商用的船名;

(三)条理性强,便于记忆;

(四)字音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五)名称响亮,富有含义;

(六)能够体现国家的尊严;

(七)能够体现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八)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使用长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够满足装备发展的需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命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