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舰艇命名的规则
在中国人民海军编制序列中,通常将战斗船只称为舰艇,一般排水量大于500吨称为“舰”,小于500吨称为“艇”;潜艇无论排水量大小都称为“艇”。每艘舰艇自诞生起就有自己的编号和舰名。一般“1”字头为驱逐舰,“5”字头为护卫舰。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除了编号,《海军舰艇命名规定》明确规定:巡洋舰和两栖攻击舰及以上级别舰艇,以行政省和直辖市名命名。
中国海军的舰艇命名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海军的舰艇命名规定具体如下:
巡洋舰以上:由国务院特别命名;
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
驱逐舰:以“大、中城市”命名。如:“宁波”号驱逐舰;
护卫舰:以“中、小城市”命名。如:“东莞”号护卫舰;
综合补给舰:以“湖泊”命名。如:“千岛湖”号补给舰;
弹道导弹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列号命名。如“长征”6号;
攻击型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如:“长征”4号;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如:“远征”23号;
常规鱼雷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如:“长城”18号;
扫雷舰:以“州”或“县”命名。如“鹤山”号、“霍邱”号扫雷舰;
猎潜艇、护卫艇:以“县”命名。如“南海”号、“番禺”号护卫艇;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以“山”命名。如:“井冈山”号登陆舰;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如:“黄河”号登陆舰;
训练舰、武器试验舰:以人名命名。如:“郑和”号远洋综合训练舰;
辅助舰船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北油”、“东标”等),再加序号命名。
根据《海军舰艇命名条例》,舰艇命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舰艇命名;
(二)区别于国内民用商用的船名;
(三)条理性强,便于记忆;
(四)字音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五)名称响亮,富有含义;
(六)能够体现国家的尊严;
(七)能够体现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八)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使用长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够满足装备发展的需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命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