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海鹰,段禹农。
成都市雕塑协会艺术委员会
赵树同段禹农许宝忠张绍臻王全文
成都市雕塑协会副秘书长 陈 亮
成都市雕塑协会理事
许宝忠王全文阎 城 王 东陈金辉罗 强
李先海李 清 王 俊 李 宇 李峥嵘
成都市雕塑协会理事长单位
新华文轩传媒集团
重要事件1、2012年2月,会长戴树新向成都市政协提交了一篇论文《建设世界生态田园雕塑主题公园、提升成都城市文化形象》,四篇提案《关于进一步发展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江家菜地雕塑园区的提案》《关于在成都建“世界生态田园雕塑园”的提案》《关于在青白江城厢镇打造民国风情一条街的提案》,两份成都市雕塑建设管理方案:《成都市城市公共空间文态建设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空间文态规划控制》,成都市政协在2012年政协会上正式通过四篇提案立案。
成都市雕塑协会
2、2012年3月16日,成都市委宣传部委派宣传部副部长叶浪与成都市雕塑协会雕塑家对话,讨论共同为提升成都城市文化建言献策,会上雕塑家提出开展“美丽成都我来装点”活动的想法,得到叶浪部长的肯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武海鹰、徐洪彬、叶浪、戴树新、廖顺强、时金泉,文轩美术馆董事长张达星,总经理蔡家骏。成都市雕塑协会
3、2012年3月20日,成都市雕塑协会组织雕塑家开会,讨论“美丽成都我来装点”活动的相关细节。参会人员有,田野、吴兵先、陈金辉、廖顺强、徐洪彬、罗强、王俊、伍海鹰、王东、时金泉、戴树新、李宇、李庄驰4、2012年3月,成都市雕塑协会与四川省雕塑协会联合召开成都“雕塑季”活动。
5、2012年4月,成都市雕塑协会与文轩美术馆联合召开“西部荒野”当代美术作品展。
6、2013年3月,协会编辑内部刊物“成都雕塑家”(成都市雕塑协会会员内部期刊)2013第一期(草稿)主编:戴树新
内部交流期刊成都雕塑家(成都市雕塑协会会员内部期刊)2013第一期。(草稿)主编:戴树新
章程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团体名称:成都市雕塑协会英文CHENGDU SCULPTURE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团体是由成都市雕塑专业工作者和雕塑专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民主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成都市雕塑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团结、组织全市各民族雕塑艺术工作者,繁荣雕塑创作,推动学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提高我市雕塑艺术水平;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协会主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文化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地点 成都市雕塑协会的办公地点:成都市倒桑树街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雕塑创作组织和指导雕塑家从事国家重大题材的雕塑创作活动,鼓励和引导雕塑家进行雕塑专业领域内的探索和创新,支持和参与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与实施。
(二)理论研究积极开展对传统雕塑、现代雕塑和雕塑前瞻性发展的研究,关注国内雕塑热点和国际雕塑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同主题和不同形式的理论研究活动。
(三)会员业务培训开展会员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雕塑人才。
(四)专业展览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各种学术性展览,推力作,树名人;积极参与国际有重要影响的展览和交流活动,扩大国际声望与学术影响。
(五)书刊编辑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学会专业刊物,策划、组织、出版有关专业著作。
(六)国际合作开展中外雕塑学术交流,向世界介绍成都雕塑艺术,弘扬中华文化。
(七)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的信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雕塑建设、作品展览及相关雕塑活动的指导与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类型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成都市雕塑协会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成都市雕塑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得影响;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申请人独立创作的雕塑作品参加成都市美术展览二次以上者,或虽不足二次,但其中一次获奖者;
2、申请人作品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并有较大影响者;
3、申请人作品被国家级美术机构收藏并有较大影响者;
4、申请人作品参加重大国际展览和比赛获得好评者;
5、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工作,有架上雕塑、城市雕塑及公共艺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在国家级专业性报刊上多次发表影响较大、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者;
6、多年从事雕塑教育、雕塑管理、美术编辑,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者;
7、从事建筑、园林、景观设计等领域的工作对雕塑事业有突出贡献和重要影响者。
(五)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雕塑艺术的创作、设计、教学、管理、制作单位或相关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两名会员介绍推荐;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接受本团体艺术指导、业务培训的权利;
(七)在本团体艺术刊物上发表作品、论文的权利;
(八)有关雕塑艺术行业内的业务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本团体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权力实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权力期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八条一、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的的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理事会、监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行期限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本团体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及收取会费标准
(一)会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人每年会费为2000元整,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为3000元,个体会员每人每年会费为3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6日在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