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如下:
第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前八名者;
第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获得前六名者;
2、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第三,一级运动员: 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前六名者。
第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比寨中获得前八名者。
第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在地、市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2、在县或区级比赛中获得第一名者。
注: 上述比赛须有同级别八人以上参加,方可授予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