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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22 14:13:34 编辑:阿旭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台政办[2013]33号文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2013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3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3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300亿元。二、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81%,2013年1月17日开始计息,1月17日至1月21日进行分销,1月23日起上市交易。三、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4年1月17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执行。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3年1月16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取消收费项目

(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