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是什么?大病医保是什么意思?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肯定都会出现生病的这种情况,其实这也是人之常情,大家在生活中可能都会因为一些环境因素或者是因为一些意外而生病,所以这个时候大家的花费就会比较高,所以买保险就是比较划算的事情。大病医保是什么呢?大病医保是什么意思?一、什么是大病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实际上就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大家在生活之中都会有医疗保险,但是这种保险是比较基础的,只能报销一些比较基础的生病的花销,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很多的病情花费的费用都是无法通过基础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所以这个时候买大病医疗保险是比较划算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对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所以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之上,大家也可以进行第二次报销。二、具体分析其实大病医疗保险,跟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理解的大病是有一些具体区别的,主要还是要从社保中的医保部分和商业保险的重大疾病去进行区分,大病医保其实就是我们每年一次性交的一种大额医疗部分,其实很多人都比较关心大病医保应该怎么进行报销,大病医疗保险针对的是医药费并不针对什么种类的疾病,比如说你在现实生活中得了癌症癌症,这种病是一种大病,但是如果你在治疗癌症的过程之中,花的钱没有到达一定的限额,那么是无法进行报销的。三、结语其实小编建议大家去购买一些商业保险,因为对于大家来说也是一种补充,就算大家在生活中真的得了什么病,在基础医疗保险上面无法进行报销,其实大家也可以在这种保险上进行二次报销,就能够减轻大家的负担了。
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
一、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1、大病医保主要包括20种疾病,分别为: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住院大病医保怎么报销住院大病医保报销步骤:1、大病患者住院后,首先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2、门诊医疗费用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申请报销,肝硬化等23种病门诊报销一年有两次申请机会,白血病等7种病则每季度末都有一次申请机会。
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对“大病医保”的“大病”范畴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按照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明确了25种大病,包括: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 物滥用所致。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 元,三级医院700 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 元,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市外转诊起付标准1000 元。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二)100 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三)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 元。(四)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五)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双向转诊。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