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的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它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基本要求: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1、民主权利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2、委员义务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3、产生办法成为政协委员首先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按惯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海外华侨,及现在由台湾统治的地区的人民理论上也可参加。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政协是干什么的,起什么作用
中国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1、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政治协商依照程序进行。2、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中国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中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3、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参政议政的内容主要有: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性的意见。政协和人大的不同点:1、人民政协和人大的性质不同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它不是我国的国家机构。2、二者的职能不同人民政协和人大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的职能各不相同。人民政协的职能主要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而人民政协则对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人大具有监督权,是运用国家权力实行监督,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人民政协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3、人民政协和人大的产生与组成方式不同人民政协是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制口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统一战线组织,每届参加政协委员会的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或其常委会协商决定。
政协的职能和作用
法律分析: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作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并且能够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共商国是,从而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照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充分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