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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

时间:2024-02-27 09:06:00 编辑:阿旭

劳动法规定三种工时制度

法律分析:劳动者他们可以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大多数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而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特殊工时制度规定有哪些

特殊工时制包括缩短工时制、综合计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计件工作制。
缩短工时制:
也叫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工人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困难、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工人和哺乳期的女员工。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以在工作时间内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到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到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综合计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时为基础,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员工健康、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到固定时间的限制,而是直接确定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实工作量,采活的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
计件工作制: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工作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为什么要申请特殊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