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取消保留3个月缴纳额限制
7月7日,澎湃新闻获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7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贷款测算方法做出调整,新增按月冲抵模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以提取时点为准,将原“保留近3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调整为“提取到百元”。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解读表示,取消保留3个月缴纳额的限制,在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在保留百元的基础上的放开提取额度,支持职工用于住房类消费,尽量减少职工购房及还款压力。
实行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基数、账户余额、缴存时间挂钩的制度,取还款能力可贷额度和余额倍数测算的低值,与时间系数相乘确定可贷额。一方缴纳申请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纳申请贷款额为50万元,贷款额低于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贷款额申请放贷。
本次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方式的调整,旨在落实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参考省内的普遍做法,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的还款能力、对公积金缴存贡献,根据职工月缴存基数、账户余额制定的核定额度公式,保证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同时,降低“为贷而缴”所带来的贷后风险。
在原有按年冲抵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冲抵模式偿还月还款额,个人依照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借贷合同一经签订,不可变更。
选择按年冲抵方式(年冲)的职工,同套房屋申请贷款前可以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时应保留申贷余额。每年的5月20日为冲抵日,届时职工缴纳一年的公积金金额一次性冲抵贷款本金。年冲方式其实属于一种提前还款,节省的多为公积金贷款的利息,适用于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且贷款还款压力不大的购房者。
选择按月冲抵方式(月冲)的职工,同套房屋申请贷款前不可以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保留申贷余额的基础上,每月利用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账户余额偿还当月的贷款本息。适用于个人收入不高、贷款还款压力较大的购房者。按月冲抵能够促进单位及时缴存。在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系统自动扣划还款,可以减少借款人因忘记存钱而导致贷款逾期。
新政实施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的职工,由于新旧制度贷款额计算方式、前置条件不同,同时为了维护冲抵协议的严肃性,所以不可变更冲抵方式。
在原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个人依照需要自主选择,借贷合同一经签订,不可变更。
等额本息是把公积金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每月的还款金额不变。等额本金是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中,同时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每月的还款金额逐月减少。
德州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取消保留3个月缴纳额限制
7月7日,澎湃新闻获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贷款测算方法做出调整,新增按月冲抵模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以提取时点为准,将原“保留近3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调整为“提取到百元”。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表示,取消保留3个月缴纳额的限制,在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在保留百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放开提取额度,支持职工用于住房类消费,尽量减少职工购房及还款压力。
实行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基数、账户余额、缴存时间挂钩的制度,取还款能力可贷额度和余额倍数测算的低值,与时间系数相乘确定可贷额。一方缴纳最高申请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纳最高申请贷款额为50万元,贷款额低于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贷款额申请放贷。
本次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方式的调整,旨在落实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参考省内的普遍做法,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的还款能力、对公积金缴存贡献,根据职工月缴存基数、账户余额制定的核定额度公式,保证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同时,降低“为贷而缴”所带来的贷后风险。
在原有按年冲抵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冲抵模式偿还月还款额,个人依照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借贷合同一经签订,不可变更。
选择按年冲抵方式(年冲)的职工,同套房屋申请贷款前可以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时应保留申贷余额。每年的5月20日为冲抵日,届时职工缴纳一年的公积金金额一次性冲抵贷款本金。年冲方式其实属于一种提前还款,节省的多为公积金贷款的利息,适用于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且贷款还款压力不大的购房者。
选择按月冲抵方式(月冲)的职工,同套房屋申请贷款前不可以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保留申贷余额的基础上,每月利用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账户余额偿还当月的贷款本息。适用于个人收入不高、贷款还款压力较大的购房者。按月冲抵能够促进单位及时缴存。在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系统自动扣划还款,可以减少借款人因忘记存钱而导致贷款逾期。
新政实施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的职工,由于新旧制度贷款额计算方式、前置条件不同,同时为了维护冲抵协议的严肃性,所以不可变更冲抵方式。
在原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个人依照需要自主选择,借贷合同一经签订,不可变更。
等额本息是把公积金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每月的还款金额不变。等额本金是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中,同时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每月的还款金额逐月减少。
德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法律主观:德清提取方法:(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德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法律主观:德清提取方法:(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 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 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 房屋拆迁安置 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