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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井田制

时间:2024-03-07 10:12:10 编辑:阿旭

什么是井田制?

  概念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奴隶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奴隶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奴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什么是井田制,最后井田制到底是怎样瓦解的?

井田制是古代中国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在商朝时创立,到西周时慢慢发展的成熟。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之前实现土地公有化的有效途径。井田制是中国西周时期普及较为广泛的土地制度。字面含义为:把土地划分为数量很多的方块,而且形似“井”字形,所以称作井田制。实际则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井田有公田私田之分。周礼中记载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它的可行性不强,而且难以考证。“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井田制的特点主要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设有经界,中间设有水沟,阡陌交错纵横,像一个井字。平均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地为一个方块,古时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 一井被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分别由8户耕种,被叫做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所耕的耕户所有;中间一块是公田,由8户共同耕种,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井田的大小不固定,并不是每块井田面积都是900亩,还存例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不同情况。至于井田制为什么会瓦解,大家众说纷纭,但最贴近实际的一种说法是: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这种生产方式不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然后出现了私田。到了春秋后期,鲁国率先实行初税亩,这意味着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但随之而来的是全新的剥削方式出现。由于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的加强,才最终导致了井田制的崩溃。

周朝的经济 什么是井田制度

井田指的是具有一定规划的方块田,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奴隶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


历史 井田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井田就是方块田.“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资源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编辑本段起源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井田制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 ,贡为缴纳地产实物.
  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井田制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