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副教授离职被索赔违约金,如何看待学校的做法?
对于最近网络上热议的高校副教授离职,竟然会被学校方索赔18万元的违约金事件,对于学校的做法其实能够理解。一般情况下,学校在引进优秀人才的时候,都会双方签订合同。通过违约金也希望能够约束对方,留住人才,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力,那么学校人才流失率比较高,对于学校方面而言也是一种损失。但是对于此次事件中,学校从当事人申请索赔违约金事件过于高昂,让不少网友觉得有失偏颇,具体事件我们往下继续看。离职索赔18.2596万元人民币 根据学校方面的解释,他和当事人在2012年的时候,曾经签订了合同,聘请对方来学校任职,合同期限为6年时间。在2012年到2018年的时间,当事人确实一直在学校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如此,还曾经在2015年的时候评定为副教授。而双方引发的矛盾就是学校对于该教授离职时间过早表示不满,而该当事人却认为自己确实是履行了合同规限的时间,而且超出了时间。原来学校这边曾经在2018年修订过一份人事调配的规定,表示评定副教授职称之后,需要在学校继续做满5年的服务期,在原定合同基础上累加五年。如果没有满到期限就调离,需要赔偿学校违约金将18万元整。 而2019年12月当事人无奈之下,在缴纳了全部的违约金后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即向法院提出了仲裁申请。除了违约金太过高昂之外,据他本人而言,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规定过如果在校期间得到聘职,就需要增加5年的合同期,同时也没有任何人通知过他这一协议。目前就双方而言各有各的立场,具体事项发展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2,高校副教授离职为何会被索赔违约金?
2019年9月,南昌某高校副教授王守正(化名)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申请调到离家较近的单位工作,被校方索赔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校方称其因评定副教授职称未满五年服务期需要交纳“违约金”。王守正说,自己是在2015年12月评副教授的,期间并未跟学校签署任何关于服务期的协议。对此,南昌某高校在仲裁裁决书中辩称:2018年,学校修订后的公示文件规定“在学校工作期间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以及“同一人员应完成的各类服务期累计合并计算”。学校早前出台的文件也对上述内容作出规定。扩展资料律师持不同看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朱利霞律师认为,本案中,案涉某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如果其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关于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如果以‘全校通行制度’的形式来确定,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通过并公告或公示,且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人事政策相抵触。”朱利霞说道。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则持不同观点。她认为,南昌某高校出台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学校工作期间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校方据此称因评定副教授职称未满五年服务期需要交纳“违约金”,评定副教授职称既不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又不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应约定违约金。因此该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副教授为照顾父母提调离,5年服务期未满被校方索赔18万
3,高校副教授离职被索赔违约金是怎么回事?
9月12日,南昌某高校副教授王守正告诉记者,2019年9月,他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申请调到离家较近的单位工作,被校方索赔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校方称其因评定副教授职称未满五年服务期需要交纳“违约金”。但王守正说,自己是在2015年12月评副教授的,期间并未跟学校签署任何关于服务期的协议。王守正称,自己是在2012年4月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南昌某高校,2012年5月与校方签订《引进高学历人才协议书》,明确规定服务期为六年,即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六年服务期满,王守正称,考虑到父母年龄比较大,且父母是北方人,到南方不适应,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他希望申请调到离家较近的单位工作。同年11月4日,该校党委会同意其调离并停发工资及缴纳社保。王守正称,11月7日,当他准备办理调离手续时,学校人事处突然拿出2018年5月制定的《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X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称其评定副教授职称而未满五年服务期就调离,需要交纳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否则,不予办理任何调离手续。扩展资料仲裁和法院均未申诉成功学校人事处在“王守正申请调离违约金核算情况”里说明:该教师于2012年5月以博士引进方式进入我校,引进服务期为6年,从2012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2015年12月评定副教授,服务期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增加5年。根据《暂行规定》,其上述两项服务期合并计算,其服务期至2020年12月。至于违约金,校方称,根据其与学校签署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及《暂行规定》,其应按以“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数)”标准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146076.94×1.25=182,596元。2019年12月16日,王守正正式办理了调离手续,并且缴纳了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2日,王守正不满高额违约金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归还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8日,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王守正全部仲裁请求。今年5月19日,王守正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昌某高校)向原告(王守正)返还以“不给办理调动手续”为手段非法强制收取原告的莫须有的所谓“违约金”18.2596万元。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南昌某高校作为教育单位,为管理学校师资、留住人才,在保障晋升人员享受应得的工资薪酬待遇情况下,通过颁行全校通行制度来确定服务期限,是正常行使学校管理权的行为,并不违法且合理正当。8月10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王守正的全部诉讼请求。9月14日,王守正告诉记者,他已于9月1日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等待进一步审理。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副教授为照顾父母提调离,5年服务期未满被校方索赔18万
4,对于高校副教授离职被索赔违约金一事,律师有何表示?
对于高校副教授离职却被学校索赔18.2596万元人民币, 相信很多人都比较吃惊,觉得学校这边是否有些霸道。对于此事律师表示,学校引进人才时候确定会签订合同,通过违约金来约束人才。但如果违约金太过高昂,超过培训费用,那么这个违约金就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如果站在学校这边考虑的话,如果违约金太过低廉,那么离职概率可能会增加。但是不管怎么样,通过高额的违约金索赔希望留住人才,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至于这件事情未来的走向如何,我们还得看当地法院进一步的审理。整体事件回顾根据事件当事人向记着这边接受采访,我们可以得知,该教授是在2012年的时候进入了南昌这所高校,当时跟校方这边签订过相关的协议书,为学校的服务期为6年时间,也就是说到2018年5月份的时候合同会失效。对于现在合同期早已经满了,而且当时能考虑到自己父母已经连麦而且都是北方人,跟随着他来到南方,生活难免会有些不适应。自己也已经到了该尽孝的年纪,希望能够辞职调到父母的身边,方便照顾父母。在2019年11月的时候,学校已经同意了调入申请,但据当事人称令人没想到的是,在他办离职手续的时候,学校人事却要求他赔偿违约金。如果不赔偿的话,不会给他办任何手续。而学校这边的解释是,当时确实是和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表示服务期为6年时间,但是2015年的时候,该当事人评定为了副教授,按照学校的规定表示该当事人评定副教授之后,需要在原定的服务期限上面延长5年时间。如果提前离职,就必须要赔偿违约金。目前双方都已经聘请了律师决定走司法程序,具体结果我们还需要等待法院进一步的审理。
5,高校副教授离职被索赔违约金,学校有权进行索赔吗?
9月12日,南昌某高校副教授王守正告诉记者,2019年9月,他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申请调到离家较近的单位工作,被校方索赔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校方称其因评定副教授职称未满五年服务期需要交纳“违约金”。但王守正说,自己是在2015年12月评副教授的,期间并未跟学校签署任何关于服务期的协议。王守正称,自己是在2012年4月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南昌某高校,2012年5月与校方签订《引进高学历人才协议书》,明确规定服务期为六年,即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六年服务期满,王守正称,考虑到父母年龄比较大,且父母是北方人,到南方不适应,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他希望申请调到离家较近的单位工作。同年11月4日,该校党委会同意其调离并停发工资及缴纳社保。王守正称,11月7日,当他准备办理调离手续时,学校人事处突然拿出2018年5月制定的《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X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称其评定副教授职称而未满五年服务期就调离,需要交纳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否则,不予办理任何调离手续。扩展资料仲裁和法院均未申诉成功学校人事处在“王守正申请调离违约金核算情况”里说明:该教师于2012年5月以博士引进方式进入我校,引进服务期为6年,从2012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2015年12月评定副教授,服务期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增加5年。根据《暂行规定》,其上述两项服务期合并计算,其服务期至2020年12月。至于违约金,校方称,根据其与学校签署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及《暂行规定》,其应按以“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数)”标准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146076.94×1.25=182,596元。2019年12月16日,王守正正式办理了调离手续,并且缴纳了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2日,王守正不满高额违约金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归还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8日,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王守正全部仲裁请求。今年5月19日,王守正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昌某高校)向原告(王守正)返还以“不给办理调动手续”为手段非法强制收取原告的莫须有的所谓“违约金”18.2596万元。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南昌某高校作为教育单位,为管理学校师资、留住人才,在保障晋升人员享受应得的工资薪酬待遇情况下,通过颁行全校通行制度来确定服务期限,是正常行使学校管理权的行为,并不违法且合理正当。8月10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王守正的全部诉讼请求。9月14日,王守正告诉记者,他已于9月1日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等待进一步审理。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副教授为照顾父母提调离,5年服务期未满被校方索赔18万
6,山西教授辞职被学校索赔42万,这合理么?
曾经有这样的一则新闻,说的是有一教授主动离职了,但是学校却要求教授赔偿42万,这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有人支持教授,觉得学校的做法太过分,离职应该好来好往,不要把关系搞得那么僵;但是有的人就觉得学校的做法没错,这42万教授是理应赔偿的。综合报道上边的一些细节,本人认为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教授,但是学校的做法可以进一步改进。一、从理论上来说,教授确实破坏了当初的协议,赔偿是应该的。有了解过事件的背景的,基本都知道,学校对于这名教授的培养,是相当用心的,就连交通费都给补上了。这么多年来,付出了如此多的经费,就是想留住这位人才,同时双方还签定了协议,要求教授留在学校工作的年限。但是该位教授却在协议生效,也就是工作还未满年限的时候,擅自决定离职。当初签下协议的时候,应该就知道做这个决定,可能会有哪些结果了吧。单方面毁约,就应该承担约定的赔偿。二、从人情来说,学校要求的赔偿可能有些不太妥当。面对教授的主动申请离职,学校要求赔偿,这是按照了当年的协议所施行的做法。但是如果该位教授的离职,是有什么隐情呢?说不定是家里遇到了什么困难,或者有其他迫不得已的事情,才决定离开工作岗位。校方可以冷静下来,与教授交流一下具体的问题。或者,不一定要拘泥于最直截了当的做法,是否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让双方都能够接受呢?例如可以分几次进行赔偿,用定期回校讲课、开讲座代替赔偿,邀请类似的朋友代替自己的岗位等等。制度是固定的,但人擅长思考是可以进行变通的。
7,教师提出离职被学校索赔42万,校方对其培养投入了这么多?
前段时间,网络上的一篇推文引发网友热议,具体内容是这样,在一个学校,教师提出离职,学校向这位老师索赔42万。网友纷纷发表评论,这个社会没钱连离职的选择都没有,也有人说这个金额太多了,学校对这名老师的培养投入了这么多吗?小编觉得真的不好讲,或许这个学校对这位老师的培养就有这个金额,尤其是在大学!下面小编来说说我的看法!我们都知道现在去一个公司上班都会和你签订协议,尤其的应届毕业生,公司对你进行培养,让你学一个技术,这个时候就是对你的培养。学校也是一样,很多的大学会掏钱让老师去海外留学读博。这笔费用就很高,海外留学的费用几年下来花费的肯定也不止42万。所以,如果这个学校确实这样做,那42万就得这个老师出,毕竟去培养之前,学校也会和老师签订这样的协议!如果这个学校没有对这个老师有这些培养,42万确实很高。毕竟一位老师的工资也并没有很高。每一个行业对新员工都要投入培养费用,而且买培养之前一定会和员工签订协议,要求该民员工在公司工作多久,不然就要赔钱。是呀,公司和员工都不容易,但是如果工资实在太低还不如选择离职。社会就是这么现实,一定要有足够的薪资撑起整个家!但是,这个学校究竟对这位老师培养了哪些,需要索赔这么多钱?我想校方也有自己的道理。但是究竟发生了什么,我想只有学校和这名老师才知道。以上就是小编的看法,那你们觉得这样的索赔金额合理吗?那你们觉得校方对老师的培养真有这么多吗?快来评论区说说你们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