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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机认证,有机食品的认证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6-10 16:25:00 编辑:阿旭

1,有机食品的认证标准是什么?

  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是《GB19630.1-4——2005》。
  认证标准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中国有机产品的标准发展经过了一个从分散到规范的过程。2004年之前,中国没有统一的有机产品标准,各个机构制定自己的有机认证标准。如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制定的OFDC认证标准,杭州茶叶研究所制定的有机茶认证标准。随着中国有机产业的发展和中国认监委的成立,2004年认监委发布实施了试行标准——《有机食品认证规范》,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经过一年的摸索和实践,在《有机食品认证规范》的基础上,认监委正式发布实施有机产品的国家标准《GB19630.1-4——2005》。至此,该标准成为中国有机产品生产、经营、认证实施的唯一标准。
国际有机产品标准:在中国认证业务开展的同时,很多国外的认证机构也进入到中国市场,通过各种方式在华开展业务,如OCIA、ECOCERT、IMO、BCS等。这些国际的认证机构可以受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标准的认证。
认证标志
经中国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产品,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第九条 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第三章 认证实施第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三条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第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第十六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一)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第五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第六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第八条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第九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第十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独立;
  (二)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
  (三)保守客户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十一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认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的有机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第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备案。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实现认证信息的共享。第十三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年审考核。第十四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的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第三章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章规定,并根据其拟从事的有机食品经营活动的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下列种类的有机食品认证,取得相应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一)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
  (二)有机食品加工认证;
  (三)有机食品贸易认证。第十七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
  申请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的,还须提交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有机食品加工认证的,还须提交加工原料来源为有机食品的证明、产品执行标准、加工工艺(流程、程序)、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达标证明,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有机食品贸易认证的,还须提交贸易产品来源为有机食品的证明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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