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反洗钱身份识别的9个要素是什么?
反洗钱身份识别9要素为:1.姓名;2.性别;3.国籍;4.职业;5.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6.联系方式;7.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8.身份证件号码;9.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拓展资料】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沿革很长一段时间,客户身份识别并不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规定最早见于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这部法规规定的个人存款实名制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雏形,但适用范围较窄,尚不能被视为专门的反洗钱法规。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月3日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现已废止),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了细化处理。二、客户身份识别含义的法律学解释(一)“身份”的解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但我国《反洗钱法》和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客户”“客户身份”“客户身份识别”均无解释。应当指出,“客户身份识别”一词在词义上不能涵盖这一制度的全部外延,由此也导致很多误解发生。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误解源于对“身份”这个中文词汇的理解。《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身份”一词的释义有三种:其一,指自身所处的地位,其二,指表现出某种身份的姿态,其三,指受人尊重的地位⑴。《现代汉语词典》对身份一词的三种解释都不能完美诠释本制度中身份一词的准确含义。本制度中的身份是指代表个体特征的信息。描述个体特征的信息有多种,比如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体特征信息按照是否具有区分性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能区分个体的信息和不能区分个体的信息。按照是否可变来划分,可以分为固定信息和可变信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需要的身份信息中,必须包括能区分个体的信息,所谓能区分个体的信息,是指标识个体唯一性的信息,即每一个个体都拥有的且不与其他个体同类信息重合的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等信息不具有区分性,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相同的个人众多。固定信息是与一个人的出生相关联的信息,包括性别、身份证件的号码、民族等信息。可变信息是指住址、年龄、资产、职业、行业等信息。能区分个体的信息必须与个体终身相关联且生命期内保持不变,固定信息中的身份证件号码就是能够区分个体的身份信息。
金融机构能通过哪些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第三方通常指合同关系双方的两个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体,一般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纠纷和欺诈。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扩展资料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第二十六条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第二十六条规定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并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查处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效执行。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或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 客户尽职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五)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差异化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应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尽职调查措施,把握好防范风险与优化服务的平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原则如下:1、真实性。应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目的等因素的真实性进行识别,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对客户有关身份的真实性。2、有效性。一方面,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具体实施办法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有效地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3、完整性。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情况、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内容进行识别、了解,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记录等信息完整保留,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简介:身份指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如官僚资本家较有身份,娱乐圈演艺界则身份较为低下。身份制作为意识形态是文化精神的主要部分和重要的道德行为规范准则,它对人的作用是持续的,这种持续作用在他们心理层面的深处也凝成一种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