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八项规定内容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八项规定由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行阐述。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新八项规定内容是什么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扩展资料:规定的内容解读:规定本身其实就是改进工作作风的范本。无论是“轻车简从”,“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的细致和坦率,还是“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的真诚和坚定,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正以身体力行的方式,为端正党风政风率先垂范。“八项规定”是一个庄严承诺,体现了从严要求、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反映出中国未来施政的动向。改进工作作风,是对党风的端正。求真与务实,一向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共产党人的本色。葆有这种本色,我们党才能在时代风云中与时俱进,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失去这种传统,我们将失去直面民生痛点的魄力、分析社会热点的能力、解决改革重点的效力。工作作风关系执政党的先进性与优越性,兹事体大,不可不察。改进工作作风,是对政风的整饬。文山会海,虚掷公共资源,迟滞行政效率,与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大相背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什么
第42条只有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第四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扩展资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第四十一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如何建立“八项规定”长效机制
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奖惩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要加强思想教育
一是全方位宣传教育,确保入心入脑。在传统文件学习贯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优势,加大思想教育宣传力度;通过专题讲座、廉政承诺、文体活动、观看警示教育片、正反面典型通报等综合形式,确保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上不懈怠、不敷衍、不打半点折扣。
二是树立正反面典型,发挥警示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在大力弘扬落实典范的同时加大反面人物处理、曝光力度,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自觉遵守,积极处理好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放得下架子、扑得下身子、舍得了面子。要确立制度保障一是摒弃形式、强调实质,避免“一刀切”。在制度建立过程中要把握《八项规定》整体原则,针对性制定实施细则,切忌搞形式上的从简从短,要注重质量和实效。从会议、学习、文件到接待,实行“一刀切”看似严谨,细究却未必科学。会议也好,文件也罢,宜长则长、宜短则短,因事而异。如:切实转变会风应重点在程序转变上下功夫,不能一味压缩会议时间,最终导致适得其反,影响会议质量,使得政治上的示范意义大于新规本身的约束意义。
二是规范行为、细化内容,避免“搞变通”。在具体贯彻实施细则中明确限定具体行为,对规范内容进行全面具体细化,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落实风险点,弥补漏洞,不给“变通”行为提供半点余地。如:在公务接待、调查研究等公务活动中,有的地方以搞经济工作为由,为继续吃喝找理由、找借口;把以前在饭店宾馆开展的宴请活动转移到单位食堂或偏远农家乐进行,不但没有厉行节约,反而造成更大的浪费;还有的以开展工作之名游山玩水,改头换面成“参观学习”、“学习调研”等等,都要在源头上予以规范和明确。
三是明确罚则、敢于亮剑,避免“阴奉阳违”。在制度建立和细则制定过程中,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等法纪条规予以界定,对“阴奉阳违”,特别是大搞“变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手软,切实把惩处利剑悬在“顶风作案”人员的“官帽”上,让那些只把规定印在纸上、挂在墙上、停在嘴上,并没有真正地落到日常工作中的单位和个人尝到“变通”行事、不作不为的“苦头”。
要强化监督检查
一是横向监督,不留死角全覆盖。通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公安、广电等部门职能监督与群众举报监督相结合;效能监督与网络监督相结合;传统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公开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让权力曝光在阳光下,让违规行为无立足之地。在技术监督方面,如:公务用车可实行“贴牌”制管理,备案所辖区域所有公车信息,通过手机导入信息系统,随时查验被检查车辆用车性质,同时可配备GPS公车定位系统,对所辖公车进行全程监督和管控,达到公车私用无空间、降低油耗有保障的良好效果。
二是纵向检查,推进工作常态化。重点在监督检查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上下功夫,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专项审计、定期督查、主动公开、及时报备等督查形式,确保八项规定落实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要完善奖惩机制一是建立定期考核机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重点结合八项规定出台配套考核措施,并与奖惩机制挂钩,定期检查制度落实并公开考核结果,为讲实话、干实事提供制度激励,为言必行、行必果提供制度支撑,用“硬杠杆”来约束干部行为,切实建立领导干部管理长效机制。二是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真抓实管作风转变。实行常规查处与考核惩处相结合工作机制,对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按照具体罚则予以严肃处理,惩前毖后;对于定期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明确要求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考核罚则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资格,对于“阴奉阳违”、“搞变通”的性质恶劣的给予组织处理,动其官位、以儆效尤。
如何建立“八项规定”长效机制
1、抓好学习认识工作,建立学习贯彻机制。
2、抓好会务会风工作,建立精简会风机制。
3、抓好调查研究工作,建立执行落实机制。
4、抓好勤俭节约工作,建立成本节约机制。
5、抓好日常基础工作,建立精细管理机制。
6、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监察审查机制。
7、抓好长效建设工作,建立制度创新机制。
2月1日起有什么新规开始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要进一步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加强对宗教财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
2月新规是什么?
1、2月1日起购买火车票须提供乘车人手机号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便于在需要时及时联系乘车旅客,自2月1日起,购票人须提供每一名乘车旅客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方可购票。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旅客以及无手机的旅客,可提供监护人或能及时联系的亲友手机号码;港澳台旅客、外籍旅客可提供电子邮箱。2、《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寄递安全监管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的《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过要求快递营业场所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等,强化对寄递安全的监管力度。办法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办法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海外中国公民护照“全球通办”1月17日据外交部领事司司长崔爱民介绍,为全面提升领事服务质量,各驻外使领馆将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下便民举措:一是实现护照“全球通办”并进一步简化海外中国公民换补发护照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今后,海外中国公民可向我国任何驻外使领馆申请护照换补发。如果是换发,仅需提供原护照、国籍状况声明书、照片和申请表。如果是补发,另提供遗失或损毁情况说明即可。二是取消对海外中国公民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后申请补发护照的限制条件。今后,我国将不再把在国外停留满180天作为补发护照的限制条件。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的中国公民,只要时间允许能等待新护照的制作和邮寄,驻外使领馆可以应其要求为其补发护照。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伤残人员进行归口管理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对不同类型伤残人员进行归口管理。根据办法,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为新增证件。办法明确,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扩展资料:新规强化政府履职监督,政策执行“搞变通”“打折扣”,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不到位……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将对政府依法履职情况作出有效监督。政府督查有四项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政府督查有四类对象: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条例规定,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牛年新气象!这些重要新规2月施行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月新规来了,与你息息相关!
新物业法车位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对小区车位的规定如下:1、公摊车位。就是已经纳入公摊面积建设的车位,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就已经将停车位的费用计算下去,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因此这种车位无需在缴纳费用即可使用,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上的规定;2、占用公用道路停车位。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形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业主共有;3、地下人防车位。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内的车位就是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享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新规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新规如下: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公安部十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2.要精简会议活动。3.要精简文件简报。4.要规范表彰考核。5.要加强工作统筹。6.要简化公务接待。7.要规范公务出访。8.要改进新闻报道。9.要严格文稿发表10.要加强督促检查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公安部下面有几个部门公安部内设部门有:办公厅、纪检监察局、警务督察局、人事训练局、宣传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治安管理局、边防管理局、刑事侦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所管理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局、禁毒局、科技局。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公安部十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部党委成员要紧紧围绕事关公安工作长远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结合重点工作确定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下基层调研时间每人每年至少30天。要增强调研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也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去解决问题,做到听真话、察实情、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走马观花。 2、 要精简会议活动。从严控制各类会议数量,严格限制参会人数,切实提高会议实效。要严格会议纪律,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严禁借召开会议之机公费旅游。 3、要精简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安部已有明文规定的,公安部一律不再印发文件;对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 要规范表彰考核。从严控制公安部表彰活动数量和规模,除中央批准保留表彰项目以及适时组织开展全国性重大专项工作和其他特殊任务表彰活动外,原则上不组织专项表彰。表彰奖励主要面向基层一线,从严控制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立功受奖。 5、要加强工作统筹。加强对开展全国性专项打击整治工作的谋划统筹。凡分管单位组织开展涉及多个部门、警种的全国性专项行动,部党委成员要在事先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提交部党委统一研究,科学安排。 6、要简化公务接待。部党委成员下基层调研和检查指导工作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不用警车开道,不搞交通管制,不安排到交界迎送,不搞民警列队欢迎,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接受各种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7、 要规范公务出访。除涉及跨国办案、机制性双边或多边会晤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国外,不安排一般性出国考察和照顾性出访,出访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8、 要改进新闻报道。对部党委成员的工作动态,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抓好涉及全局性或具有重要导向和影响作用的会议活动的报道,压缩报道篇幅、字数。 9、要严格文稿发表,部党委成员代表部党委发表讲话和文章,须经部党委批准。对各地、各部门、各警种、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除部党委统一安排外,部党委成员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10、要加强督促检查。部党委成员要认真执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并在每年年底的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就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公安部机关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公安部下面有几个部门公安部内设部门有:办公厅、纪检监察局、警务督察局、人事训练局、宣传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治安管理局、边防管理局、刑事侦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所管理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局、禁毒局、科技局。【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物业法新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业主委员督促限期交纳后仍然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法有什么新规定?
法律分析:
《民法典》生效后这些费用不用再交:
1、 如果交房逾期的,将不用缴纳逾期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从2021年开始,《民法典》新规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这期间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 天然气开口费,可以不用缴纳。天然气开口费等相关费用,是属于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开发商拿地的时候其实已经缴纳过了,已是包含在物业费中的,再交就属于重复缴纳,所以业主们不用再次缴纳这项费用。
3、 配套设施不达标,可减免物业费。开发商在销售楼盘的时候往往会进行夸大宣传,以此来吸引购房者,“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很多业主在交房后会发现,其配套设施并没有像开发商所承诺的那样,而且也没有达到房产合同上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 业主可以有权要求减免部分物业费,减免部分应由开发商来承担。业主可以等到设施齐全达标之后再交物业费。
4、 物业公司自行规定的附加费用。其实小区物业本事服务业主的,但现如今却变成管理业主的。有时候甚至会私自规定一些收费项目,要求业主缴纳,比如垃圾清运费、砸墙费、公共损耗费等等。业主朋友们缴费时一定要看清楚,凡物业合同中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都不需要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公司要定期将服务的事项、物业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小区车位管理规定如下:1、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停车注意事项:1、不要堵塞消防通道。 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救援的顺利进行,几乎所有的居民区和办公楼都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的两侧都会在这里明确标示为消防通道。因此,即使停车位很紧,即使你把车停得很远,你也必须避开它。2、尽量不要在拐角处停下来。 很多小区道路都很窄,只有路口比较宽敞。很多司机习惯在路口停车,以为这里宽敞。其实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小区车位管理规定如下:1、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停车注意事项:1、不要堵塞消防通道。 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救援的顺利进行,几乎所有的居民区和办公楼都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的两侧都会在这里明确标示为消防通道。因此,即使停车位很紧,即使你把车停得很远,你也必须避开它。2、尽量不要在拐角处停下来。 很多小区道路都很窄,只有路口比较宽敞。很多司机习惯在路口停车,以为这里宽敞。其实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
机动车闯红灯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闯红灯的处罚标准如下,一次记6分,处2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闯红灯怎么处罚
机动车闯红灯处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022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一级收费标准是1.0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是0.7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是0.5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四级收费标准是0.3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2、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服务区域内的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4、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布。业主享有小区公共收益,业主可以解聘物业。物业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物业不能通过断水断电等行为威逼业主交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拓展资料:未入住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新规定?根据规定,房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使用该房屋的,其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所以空置房的物业费仍然应由业主自行承担。1、首先物业费的收缴涉及物业交付前(开发商空置房物业费)与交付后两个时段的物业费以及业主办理入住后空置房的物业费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022年民法典物业管理最新条例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2022年民法典物业管理最新条例有:1、业主享有小区公共收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2、业主可以解聘物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3、物业不能通过断水断电等行为威逼业主交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4、物业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5、业主特定财产损失可以找物业保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6、业主不能找借口拒交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7、物业应公开收费标准、支出明细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摘要】
2022年民法典物业管理最新条例【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2022年民法典物业管理最新条例有:1、业主享有小区公共收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2、业主可以解聘物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3、物业不能通过断水断电等行为威逼业主交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4、物业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5、业主特定财产损失可以找物业保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6、业主不能找借口拒交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7、物业应公开收费标准、支出明细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回答】
相关扩展:物业费的收取时间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日开始计收。记住,是开发商交房的日期。不管业主是否按期接收房屋,都从这天开始计算物业费。下面几种情况时,自业主领取钥匙时开始计费:1、开发商销售的尾房;2、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交房日期延迟的房屋;3、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经开发商确认后,需要维修而暂缓交房的;4、发生纠纷,处于法院审理之中,需等待审判结果的房屋;5、其他情况,开发商同意暂缓交房的房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