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旭网
当前位置: 尊旭网 > 知识 >

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

时间:2024-07-19 00:11:00 编辑:阿旭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什么????

您好,亲。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摘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什么????【提问】
您好,亲。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您的疑问,如果您对我的服务感到满意的话,希望您可以给我一个赞哦~祝您生活愉快,身体健康~谢谢您!【回答】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理由:1.现在民办非企业的好处有很多,可以和政府对接项目,很多政府的项目都是由民办非企业来承接的。2.民办非企业现在竞标的优势大,有了这个资质─般概率更大。3.民办非企业所交的所得税也是相对于企业来说特别少的,享有国家税务方面优惠第四,可以为社会做贡献例如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于孤寡老人对于社会还有很大的贡献。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正式文件,有关官员特别强调此概念就是“过去习惯讲的民办事业单位”。 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使其正式成为法律上的概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已存在的民办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复查登记提供法律依据。拓展资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的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规定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在省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前应当冠以“陕西”。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章程吗

法律分析:民办非企业有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时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生效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性质

法律分析:我国习惯上把单位分为四类:机关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之相对应,传统的法学理论也把法人分为四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企业单位性质。民营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这一概念的界定,民营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好处1、贴近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人民群众有直接联系,服务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代表着不同社会大众的利益。它可以直接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也可以把人民群众的感受和民意传达给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扩大。民营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灵活、超然,便于民间国际交流渠道的畅通。他们积极参与经济、教育、科技、环保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并参与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和体育交流。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敏学堂艺术中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敏学堂艺术中心,下设艺术培训教学部,艺术联盟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培养艺术人才方针,依法维护受艺术教育者、老师和其他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艺术教育教学及艺术品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经营管理。第四条? 本中心的业务层次是书法,美术教学,艺术交流,艺术沙龙,艺术品销售展览;经营形式是书画面授教学咨询,公益性大讲堂,艺术品拍卖,组织;经营范围是书画艺术教学咨询,艺术交流研究,书画艺术品展览销售。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著名书法家王徳敏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艺术教学咨询及艺术沙龙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宁都县文广新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都县民政局。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艺术中心师资水平和艺术教学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王显龙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二)本中心董事会由王显龙、王德敏、符容宛、谢雪琳,李锐、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 ? ?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 ? ?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 ?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 ? ?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 ? 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 ? ?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艺术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艺术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艺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艺术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宁都县文广新局审核,宁都县民政局核准。(二)艺术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三)艺术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艺术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艺术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 组织实施艺术教育教学活动;(三) 招收受教育者;(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 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 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艺术中心主任第十七条艺术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艺术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艺术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聘任艺术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宁都县文广新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艺术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十八条艺术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艺术工作。第十九条培训中心主任负责艺术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一) 执行艺术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艺术中心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艺术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 艺术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艺术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艺术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艺术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艺术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二) 不能全面履行艺术中心主任职责的;(三) 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六) 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艺术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宁都县文广新局备案。第五章艺术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宁都县文广新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文广新局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艺术中心董事会。艺术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民办非企业资产属于谁

法律分析: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如果 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人办的,那么是个人的财产。不是个人办的,那么就不是个人的财产。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非是什么单位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一、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非是什么单位性质

民营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单位性质是指机关、团体、法人、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的性质,单位性质是个模糊的概念,不同的单位会有不同的界定,一般可分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政府。【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