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室内采暖温度标准确定为不低于18℃《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11月1日实施
秋雨淅沥,凉意袭人,供暖的脚步越来越近。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聚焦民生热点进行了多项修改,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有序发展。 近日,市城管局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内容 原《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C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C。” 新《办法》:“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C)、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C。 原《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规定:“为确保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不予供热。” 新《办法》:新建住宅小区需要整个小区的用热比例和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既有住宅的小区入住比例基本较高,所以只需要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室内采暖温度标准 确定为不低于18°C 2002年出台的《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进一步统筹全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烟台市所辖的所有区(市)。 《办法》遵循《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C)、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C。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C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C。”考虑到近年来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广泛应用,人们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明显提高,因此《办法》规定了供热室温标准提高至18°C。 《办法》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同时,《办法》对入户室温检测做了详细规定:“入户室温检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当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0:00;应当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应当在关闭门窗室温稳定30分钟后进行;应当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0.10米的高度为测温点;检测时散热装置应当无覆盖物;传感器应当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其中,测温时间的设定考虑避开气温最高的中午时间段,在用户便利的时间节点进行测温。”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供热温度不达标”问题,新《办法》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每24小时为一个计费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C、低于18°C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C、低于16°C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C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经营企业应在承诺日期之前办理测温不达标退费事宜,或冲抵下一供热期费用。”用热比例由70%降至50% 很多住宅小区,特别是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户数较少。原《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规定:“为确保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不予供热。”新《办法》综合考虑多种情况,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具备并网供热条件的,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既有住宅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 即:新建住宅小区需要整个小区的用热比例和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既有住宅的小区入住比例基本较高,所以只需要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新建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则需要由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用户三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具体的供热条件、要求等签订供热协议后,方可供热。在保证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向用户供热,满足住户的用热需求。“看天供热”成为常态 新《办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供热理念。近年来,我市建立冬季供热预热制度,通过“看天供热”启动预热,并适时延期停暖,这一方式不但可以提前对供热系统进行消漏补缺,强化平衡调试,确保法定采暖供热期开始后达标供热,而且能主动应对可能提前到来的寒流等低温天气和“倒春寒”,受到居民的普遍欢迎。当然,由于涉及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节能减排,过早供暖或一味延长时限可能造成能源的无谓浪费,且增加供热成本。因此,《办法》规定:“市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行政区域内采暖供热期。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当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我市集中供热起步较早,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至今已有30多年时间。因管道老化、串联、未做外墙保温、窗户密封性差等原因,存在诸多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就要实施供热系统分户改造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因此《办法》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在征求用户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实施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更新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供热质量。” 此外,《办法》关于用户用热禁止行为的要求也做了明确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擅自增加用热面积;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烟台市供暖温度标准
天越来越冷,供暖的脚步越来越近,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聚焦民生热点进行了多项修改,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有序发展。 近日,市城管局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内容 原《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C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C。”新《办法》:“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C)、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C。 原《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规定:“为确保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不予供热。”新《办法》:新建住宅小区需要整个小区的用热比例和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既有住宅的小区入住比例基本较高,所以只需要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室内采暖温度标准确定为不低于18°C 2002年出台的《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进一步统筹全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烟台市所辖的所有区(市)。 《办法》遵循《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C)、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C。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C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C。”考虑到近年来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广泛应用,人们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明显提高,因此《办法》规定了供热室温标准提高至18°C。 《办法》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同时,《办法》对入户室温检测做了详细规定:“入户室温检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当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0:00;应当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应当在关闭门窗室温稳定30分钟后进行;应当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0.10米的高度为测温点;检测时散热装置应当无覆盖物;传感器应当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其中,测温时间的设定考虑避开气温最高的中午时间段,在用户便利的时间节点进行测温。”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供热温度不达标”问题,新《办法》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每24小时为一个计费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C、低于18°C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C、低于16°C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C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经营企业应在承诺日期之前办理测温不达标退费事宜,或冲抵下一供热期费用。”用热比例由70%降至50% 很多住宅小区,特别是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户数较少。原《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规定:“为确保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不予供热。”新《办法》综合考虑多种情况,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具备并网供热条件的,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既有住宅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 即:新建住宅小区需要整个小区的用热比例和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既有住宅的小区入住比例基本较高,所以只需要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新建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则需要由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用户三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具体的供热条件、要求等签订供热协议后,方可供热。在保证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向用户供热,满足住户的用热需求。“看天供热”成为常态 新《办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供热理念。近年来,我市建立冬季供热预热制度,通过“看天供热”启动预热,并适时延期停暖,这一方式不但可以提前对供热系统进行消漏补缺,强化平衡调试,确保法定采暖供热期开始后达标供热,而且能主动应对可能提前到来的寒流等低温天气和“倒春寒”,受到居民的普遍欢迎。当然,由于涉及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节能减排,过早供暖或一味延长时限可能造成能源的无谓浪费,且增加供热成本,因此,《办法》规定:“市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行政区域内采暖供热期限。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当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我市集中供热起步较早,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至今已有30多年时间。因管道老化、串联、未做外墙保温、窗户密封性差等原因,存在诸多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就要实施供热系统分户改造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因此《办法》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在征求用户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实施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更新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供热质量。” 此外,《办法》关于用户用热禁止行为的要求也做了明确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擅自增加用热面积;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暖气的压差怎样调节
单组暖气:进水阀小(比全开小就行),出水阀全开。形成入口直径小、压力大;出口直径大、压力小,增加流量。多组暖气:使用一组供暖进出口阀门,关闭不想太热的房间供暖进出口阀门,打开想热的房间进出口阀门。注:阀门开启时,应顺时针转动手轮,关闭时,应逆时针转动手轮,并按开、关指示标志转动到位。不要改变暖气的位置,也不要随意排放系统中的水。如果失去热水,管网中的水温会迅速下降,导致室内温度下降。扩展资料:暖气的注意事项:1、钢制散热片要求供暖系统水质PH值大于7小于12,这意味着钢在遇到氧气时容易发生氧化腐蚀。如果水中含氧量较高,钢制散热器容易发生腐蚀和漏水,因此钢制散热器应通过溢水进行维护。2、铝制散热器要求系统水的pH值为5-8。铝具有良好的抗氧化和耐腐蚀性能,但在碱性环境中易发生碱性水腐蚀,易腐蚀。3、铜热沉或铜铝复合散热器对系统的水质没有限制,因为铜具有更好的抗氧化和耐腐蚀性能。
暖气的压差怎样调节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服务1、可以通过增加一个循环泵的方式调节压力,这样能够很好的增加压力,同时还能够有效的减少阻力,在安装的时候,也可以将循环泵安装在进口处的位置,但如果进口处的压力比较高,那么就可以安装在回水管的位置上。2、增压之后的管道压力会逐渐的增大,同时水流的速度也会加快,这样能够让地热释放的热量更多一些,屋内也能够更快的暖和起来,来过了效果是很不错的。【摘要】
暖气的压差怎样调节【提问】
你好【提问】
供水回水,压力一样,【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服务1、可以通过增加一个循环泵的方式调节压力,这样能够很好的增加压力,同时还能够有效的减少阻力,在安装的时候,也可以将循环泵安装在进口处的位置,但如果进口处的压力比较高,那么就可以安装在回水管的位置上。2、增压之后的管道压力会逐渐的增大,同时水流的速度也会加快,这样能够让地热释放的热量更多一些,屋内也能够更快的暖和起来,来过了效果是很不错的。【回答】
2022-2023供暖收费通知...
关于收缴 2022-2023 年度热费的通知 尊敬的河东区域热用户: 2022-2023 年度河东区域供热已 由朝阳城区集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接管,为做好本年度供暖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按朝价发【2015】101号《关于调整市区供暖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居民住宅价格为:25.50元/m2,非居民住宅价格为:30.50元/m2。二、收费地点:宏运二期辽宁君汇装饰装修旗舰店内。三、收费方式:现金收缴四、收费时间:2022年9月26 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上午8:30至15:30,节假日不休。 交费时须携带“上一年度交费收据”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任一即可)。五、办理停供和复供:请在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0月15日携带往年缴费收据或产权证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在正式供热前报停的用户,需按实际供热天数缴纳热费,如未办理停供,导致供暖期内因系统存水而发生冻害,造成跑、冒、滴、漏,给自身或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六、其他事项说明: 断阀、接阀工作由我公司专业人员统一实施。用户私自或非我公司人员处理的,我公司不予认可并追究用户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通知发布后,凤凰热力原有收费途径一律作废。温馨提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前往收费大厅办理业务的用户,请主动出示“行程码、健康码”,并自觉佩戴好口罩。为降低聚集性风险,请大家错峰缴费,减少等待排队时间,保持安全距离,减少逗留时间。 朝阳市城区集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5 附:国电投及城市供热缴费通知国电投朝阳供热缴费通知 国家电投朝阳供热分公司直供热用户: 为确保热用户2022-2023年度正常取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月1日起开始收缴2022—2023年采暖期热费,缴费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供暖收费按市统一标准:居民25.5元/平方米,非居民30.5元/平方米。 二、签订供热合同及办理停复供业务。 1)签订供热合同。新用户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房主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到营销中心签订供热合同并办理热用户缴费单。 2)办理停供。本年度办理停供用户应在10月10日之前(逾期不予办理)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房主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到营销中心办理停供。往年已办理停供的用户无需再次办理。 3)办理复供。已签订过供热合同上一年度未缴费或办理停供的用户,本年供暖可持用户编号直接到银行缴费,须在10月10日前完成缴费。逾期将停止办理。 4)低保用户。低保用户在供暖前持房证、低保证和《城乡贫困居民取暖救助支付通知单》到供热营销中心收费窗口登记。11月1日前未登记的用户,按不用热进行断阀处理。 三、缴费方式 1.网上缴费:已签订供热合同的用户可以通过农行网银、建行网银输入用户编号办理缴费。 2.银行缴费:已签订供热合同的用户可以到与我公司合作的农行、建行网点进行缴费。 办理地址:国家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热分公司营销中心,具体地址为双塔区凌河街四段(滨河水城小区西侧国大药房南,朝阳工程技术学校对面) 。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节假日不休息。 国家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朝阳供热分公司营销中心 2022年7月27日 友情提示:因疫情管理需要,办理业务时需佩戴口罩并请出示行程码和辽事通健康码,10月下旬是业务办理的高峰期,请用户提早办理,以免因办理人过多影响疫情防控且浪费您的宝贵时间。朝阳城市供热缴费通知 尊敬的取暖用户: 一年一度的冬季供暖期即将来临,为了保证用户正常取暖,我公司与朝阳银行合作,开通银行柜台缴费通道,方便市民在缴费高峰期间可以及时缴纳取暖费。 取暖费收取从2022年9月26日起开始,收费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收费截止日期后因为用户未缴纳取暖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现将供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朝价发【2015】101号《关于调整市区供暖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 25.50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30.50元/平方米。建筑物层高以3.5米(不含本数)为基数,每增加0.30米加收原面积10%取暖费来计算超高部分的取暖费。 二、收费地点:1、朝阳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一楼收费大厅(辽河街59号朝阳银行建凌支行西侧) 2、朝阳市区内所有朝阳银行网点 三、收费时间:1、朝阳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一楼收费大厅:上午8:30---下午15:30(节假日不休息) 2、朝阳市区内所有朝阳银行网点:朝阳银行正常营业时间 四、缴费要求 1、居民及商网用户须持要缴费建筑的用户卡号到朝阳市区内所有朝阳银行网点缴纳取暖费,没有用户卡号的用户可拨打咨询电话进行查询。如对缴费金额、面积、使用性质有异议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房证等证明文件到朝阳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一楼收费大厅进行办理。首年向我公司缴纳取暖费的用户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等证明文件到朝阳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一楼收费大厅进行缴费。其他用户(公建单位、社区、幼儿园、大型商业网点、药房、洗浴)须到朝阳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一楼收费大厅缴纳取暖费。 2、单位报销取暖费的用户,需要提供报销单位的名称、税号及交费收据。个人报销取暖费用户,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交费收据。发票开出后不退不换。开具发票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3、顶楼带阁楼的用户,且阁楼安装供暖设施的,须携带阁楼房产证,如无房产证则以我公司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核定面积为准。 五、以前申报停供或因未交取暖费被强制断阀的用户,今年供暖期需要供暖的务必在2022年10月15日前交纳取暖费,以便于我公司安排接阀事宜。如因未按时交纳取暖费所造成不能按时取暖我公司概不负责。 六、今年取暖期不需要取暖的用户,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在2022年10月10日前到收费大厅申请停供。并且自行关闭室内供回水阀门,管线内余水放净。如未按时关闭阀门发生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七、对用户的断阀、接阀工作统一由供暖单位人员负责实施,用户私自或非供暖公司断阀,接阀的,供暖单位不予认可,并收取取暖费。 我公司本着对用户负责的宗旨,热情的为用户服务,会竭力为用户解决供暖方面的问题,让每个用户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感谢各位用户对我公司工作的大力支持。 朝阳城市供热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5日 , 三燕是指东晋十六国时期(公元317年—公元420年),鲜卑慕容氏在北方建立的前燕、后燕、北燕三个地方政权,先后近百年之久。三燕王朝疆域面积最大时东起辽东、西至黄河、北近大漠、南临淮北,曾占有12个州,157个郡,1579个县,人口近千万,成为当时天下绝对的第一强国。三燕时期创下了八项之“最”:东北最早的都城、东北最早的皇宫、东北最早的佛寺、东北最早的学府、东北最早的桑蚕业、东北最早的皇家园林、东北最早的科举、最早在北京建都城。三燕王朝均以龙城(今辽宁朝阳)为都城或陪都,因此龙城又被称为“三燕古都”。三燕时期所形成的以马具和步摇等为代表的文化被称为“三燕文化”。 慕容鲜卑是鲜卑族的一个分支,鲜卑系东胡族的后裔。公元294年慕容鲜卑的首领慕容_率部定居辽西,定都大棘城(今辽宁省北票市章吉营子乡)。他们不断的吸收中原先进的汉文化因素,逐渐改游牧经济为定居的农业经济,为以后的崛起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刚刚公告!高密2022-2023年度供暖收费标准、供暖时间公布!
高密市新城热力有限公司2022-2023年度采暖季集中供热公告 尊敬的热用户: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高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东部城区2022-2023年度采暖季集中供热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供热时间及标准 本采暖季供热自2022年11月14日12时至2023年3月15日12时,除以下情形外,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C;供热用量结算用户温度可自行调节; 1室外温度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7°C); 2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外墙、窗户、屋面、采暖楼梯间等)保暖性能不能达到当地采暖设计规范标准的非保温节能型建筑; 3装修遮蔽散热器,私自改装供热系统,管道水流不畅、管道或散热器气阻等室内采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室内供热设施(管道、散热器等)不符合供热设计标准的; 5以单元或楼为单位供热率达不到60%的; 6排放或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7未缴纳当年取暖费的; 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9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二、收费标准(政府主管部门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则执行新价格) (一)居民取暖 1按面积结算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50元。 2按热用量结算的,基本热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7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52元,用户先一次性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50元预缴,供暖结束后,根据用户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计算收费总额,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供暖结束后退还。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3供热改造的自备、自改用户按其协议办理。 (二)非居民取暖。按面积结算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1元,按热用量结算的,每吉焦70.3元(营业房按供热合同结算)。 (三)学校、幼儿园和福利院,按热用量结算的每吉焦59.6元。 (四)按面积结算的用户阁楼。尖顶阁楼按阁楼建筑面积的60%计费,平顶阁楼按阁楼建筑面积的100%计费。 (五)若政府主管部门对价格进行调整则执行新价格。三、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11月14日按时安全供热,请取暖用户2022年10月31日前缴费,逾期不再受理。 (二)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采暖期不取暖用户需带身份证到新城热力公司收费大厅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未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由此试压供暖期间所形成的采暖费用以及供热设施发生泄漏,造成自身和他人损失的,由用户本人承担。 (三)根据《高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用户采暖率低于60%,集中供暖优势不能正常发挥,供暖质量无法保证,如果单元楼采暖率达不到60%,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供热。 (四)内置阁楼和主房是用户住房完整、不应分割的整体,内置阁楼有供热设施的,与主房一并交费。经确认内置阁楼无供热设施的,只交纳主房费用,但阁楼与主房没有永久性密封固定隔断的,主房供热质量不予保证。 (五)私撬表箱、管道井门锁,破坏计量装置,私接供热管道,私揭“专用贴封”开阀用热者,一经发现坚决断网不再供暖, 属偷盗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擅自安装管道泵、换热装置、放水阀以及私自增加散热器、故意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等违反《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停止供热并依法追偿所造成的损失。对私自用热、私自排放及使用热水者,按其供热面积实际用热天数2倍热费追偿。起始时间难以确定的,从供热之日起计算。 (六)缴费单据请妥善保管,用户退、补热费在供热结束张榜公布后,凭缴费单据到新城热力收费大厅办理,亦可在下年供暖交费时一并办理。低保退费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本采暖季用户低保有效证明。 (七)具体试压时间以各小区张贴公告为准。为防止意外泄漏,请所有用户按时在家留守,在试压前,请仔细检查室内供热设施,包括手动跑风(排气阀)是否关闭,如有异常及时维修。试压时如发现漏水请立即关闭自家主控阀门,仍无法控制请联系现场协管员或服务热线协助处理。家中确实无人留守的,建议提前关好室内所有阀门并保证确定好室内管道完好无损。 (八)错过试压的用户,请根据户门上存留的《温馨提示》联系“二次试压”集中开阀,不得以个人原因延迟试压。 (九)有以下情形,因供暖设施漏水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本人负责:1试压期间未按要求在家留守的;2本采暖季不供暖未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3因装修或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的;4因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内的用户自有供热设施。 (十)供暖结束后,为防采暖设施失水生锈,延长使用寿命,建议将家中所有阀门提前关闭。服务热线:地址:家纺路666号(孚日集团毛巾一公司北邻8米)温馨提示:为保障公众安全,建议选择网上缴费方式,如需到收费大厅办理业务,请自觉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并接受工作人员测温。
山东供暖期是几月到几月
山东供暖期是每年的11月到次年的3月,根据天气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供暖时间。山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山东的供暖其他规定。山东供暖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山东暖气什么时候停暖
2022-2023年山东供暖时间几月到几月 2022-2023年山东供暖时间是11月到3月,2022至2023年国家规定供暖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3月15日,全国采暖地区每个城市供暖起止时间、提前供暖和延迟停暖的时间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的。 2022-2023年山东各市供暖时间 1、济南 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如果天气冷的早,供暖公司会根据市政府政策提前供暖。 2、济宁 供暖时间:2022年11月15日—2023年3月20日左右 缴费时间:截止到2022年11月5日 报停时间:截止到2022年10月15日,往年已办理报停的用户,无需重复办理,取暖费按一个采暖季收取,供暖期间不能报停,不退费用。 试压时间:各供暖公司试压时间不同,请参考小区张贴公告。要求11月1日前完成注水工作,设备进入冷循环; 换开发票: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持交费凭证及户主身份证到客服中心开取当年度采暖费发票。 3、泰山 2022年11月10日开始,约130天。 4、青岛 根据《青岛市 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为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四月五日。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1)用户需持房产证、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在2022年10月16日前到营业厅办理,代办人办理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用户,如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停热前所产生的热费由用户承担,且本采暖季不再办理开通供热手续。 5、聊城 聊城每年开始供暖的时间都是11月15号,如果天气特别冷的话也有可能提前几天开始。每年停止供暖的时间都是3月15号,如果天气特别冷的话也有可能拖后几天停止供暖。此外,根据2022年聊城财金热力公司最新通知:取暖天数由135天调整为120天至135天,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C,政府可根据气象情况确定具体供热时间。 供暖温度多少达标 1、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标准是在16度到21度之间,大部分供暖公司会将供暖的温度设定在18度。在此范围内的温度都是达到供暖标准的。 2、无论是16度还是21度,温度在这个范围内都是非常舒适的,因为如果温度低于了16度以下,很多人都会感觉到手脚冰冷。而如果温度比较高,对于人体的健康也会有一定的伤害。同时,室温超过18度以后,每增加一度就会多消耗能量。 3、当温度超过了22度之后,室内空气就会变得比较干燥,会使身体的体温增加,心跳会比较快,还会导致内分泌失调。同时温度过高还会使得家具、地板损坏,有一些石材会释放出有害的物体,所以温度在16-21度范围内是最适合不过的。 如何解决暖气不热的问题呢? 1:加热整体不热 出现这种故障时,一般加热前的阀门是关闭的,可以打开供回水阀门。 2:加热一半热一半不热,加热有水声 出现这种故障的原因是加热器内的空气还没有放出,需要打开气阀放气,直到有水流出。在加热控制阀的另一端,有一个排气阀,可以用螺丝刀调节。逆时针拧开,放出暖气中的空气,暖气会变热。需要放气几次,清洗一两次是不够的,每隔一段时间放一放就够了。直到筋疲力尽。卫生间的暖气排气阀在暖气的顶部 提醒:操作后如仍不能排除故障,请通知维修人员。 3:在一个家庭中,有些取暖器很热,有些则不热。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原因是每个暖气片的流量不均匀,即阻力分布不均匀,需要单独调整每个暖气片的进水阀。经过调试,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 4:家里的暖气很热,但是房间的温度很低 这种情况下,选择的暖气片太小,需要增加暖气片的数量。因此,在选购暖气片时,一定要实际测量,根据方位、周围环境、压力等综合因素计算出暖气片的尺寸。
山东省供热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四)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0分求一份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需要整理的资料,11盒的那种。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金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八)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
(九)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具体要求见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十)本企业管理人员的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一)从业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工伤保险凭证(社保发票、参保人员明细表、社保部门联系方式)以及施工现场从事管理作业人员参加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公司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
(十二)施工用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包括塔机、龙门架、人货电梯所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的明细表);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四)危险性大部分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管理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根据JGJ/T77—2003准确如实填报)。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山东潍坊冬季送暖温度有什么规定
山东潍坊冬季送暖温度,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根据《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温情况,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扩展资料:《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关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二)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热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参考资料来源: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