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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

时间:2024-07-25 03:42:21 编辑:阿旭

十二经络的手厥阴心包经

一、经脉循行起于胸中,出属心包络,向下通过横膈,从胸至腹依次联络上、中、下三焦;胸部支脉:沿着胸中,出于胁部,至腋下三寸处(天池)上行到腋窝中,沿上臂内侧,行于手太阴和手少阴之间,进入肘窝中,向下行于前臂两筋(掌长肌腱与桡侧腕屈肌腱)的中间,进入掌中,沿着中指到指端(中冲);掌中支脉:从劳宫分出,沿着无名指到指端(关冲),与手少阳三焦经相接。二、主治病候本经腧穴主治心、胸、胃、神志病以及经脉循行部位的其他病证。如心痛,胸闷,心悸,心烦,癫狂,腋肿,肘臂挛急等证。三、经穴分布本经经穴分布在乳旁,上胶掌侧面中间及中指末端。起于天池,止于中冲,左右各9穴。

手少阴心经与手厥阴心包经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与区别?望高人详加指教!谢谢!

手少阴心经与手厥阴心包经两者的关系:手少阴心经为君火主气,手厥阴心包为相火化气,君火和相火互为表里,相火为君火之余气,心君本不受病,心包代而受之,心包相火从足厥阴肝木而化,为子从母化,所以心包经发病兼有显出木火的特性,手少阴心经和手厥阴心包经皆下行,自身走手,反之则病。手少阴心经与手厥阴心包经两者的区别一、经络的循行路线分歧;二、主治的规模分歧:心经主治神经方面的疾病、心包经主治精神方面的疾病;三、心脏有具体的器官而心包只是一个区域;四、心脏(好比慈禧)发布的呼吁由心包(好比李莲英)去向下面传达。扩展资料:手少阴心经:十二经脉之一,手三阴经之一,与手太阳小肠经相表里,上接足太阴脾经于心中,下接手太阳小肠经于小指。经脉分布于腋下、上肢内侧后缘、掌中及手小指桡侧。其络脉、经别分别与之内外连接,经筋分布于外部。本经首穴是极泉,末穴是少冲,左右各9穴。手厥阴心包经:十二经脉之一,手三阴经之一,与手少阳三焦经相表里,上接足少阴肾经于胸中,下接手少阳三焦经于无名指。经脉分布于胸胁、上肢内侧中间、掌中、中指。其络脉、经别分别与之内外相连,经筋大体分布于经脉的外部。本经首穴是天池,末穴是中冲,左右各9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手少阴心经百度百科-手厥阴心包经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该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经营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照农业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而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首先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正确区分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具体来说:
①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④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夫妻双方结婚多年,若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长达8年以上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⑤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承包经营权,但对土地进行了改良,或婚后双方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并共同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对涉及改良方面的费用以及通过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离婚,对土地经营权的分割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仍与男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可进行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2)转包给他人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相距较远,继续承包经营原来的土地,在经营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为耕种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妇女可与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签订转包合同,将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以取得承包经营的土地收益。
(3)代耕
离婚妇女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自己份额的土地,自己耕种或者转包确有困难,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而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可判决责令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地当年(季)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4)折价补偿
离婚妇女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男方经营,并由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有给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男方无给付能力的,可分期给付。


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过户

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分割经济适用房能达成约定的,应当拿着离婚协议书去办理过户登记,将经济适用房过户于对方名下;双方不能达成约定,经济适用房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应当拿着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去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发现判决书是合法生效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过户

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分割经济适用房能达成约定的,应当拿着离婚协议书去办理过户登记,将经济适用房过户于对方名下;双方不能达成约定,经济适用房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应当拿着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去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发现判决书是合法生效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该权利

法律主观:夫妻经另一方同意可以行使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离婚 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离婚析产后房子归男方,现在名下无房,符合其他申请条件,可以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离婚后夫妻经济适用房交易中,经济适用房转让要怎么办

5年内经适房转让须由政府回购夫妻离婚 经济适用房 如何过户显然,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直接上市交易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一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经济适用房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本质。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 经济适用住房 ,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草案规定。在这次草案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以取得 房屋所有权 证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政府回购,经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筹安排作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过户后经适房产权性质不变草案规定,“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或由公证部门公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将从原 房屋所有权证 取得之日起计算。”而如果一旦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可再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此之外,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原则上其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由政府回购,而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补足差价上市而对于那些购房时间超过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者而言,经济适用房上市则相对灵活。根据草案规定,“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通过申请政府回购的方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作为消费者最关心的普通商品房标准如何界定上,草案明确规定“普通商品房价格参照长沙市普通 商品房交易 指导价执行,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由市房产局会同市物价局调查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在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问题上,也将按照“届时同类地段、同结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折旧按每年扣减1%计算”。而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长沙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迁出期限为3个月。长沙市住房工作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次新规定下发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不满5年的产权限制期限内,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已满5年的,在按原购房总价款的20%向政府补交原减免的土地收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后允许上市交易。


夫妻离婚房子归女方怎么过户

法律分析:离婚房子过户需要的材料:1、有关房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书;2、离婚证及其复印件;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4、房产证;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