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是任命的还是选举的
法律分析:特首依法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领导特别行政区事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首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选举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当选者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效忠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人民政府。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澳门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香港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
香港选举委员会这样产生: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中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资质和录用标准、遴选程序提出建议,对具体候选人提名和审议。具体职责包括:(1)对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说明;(2)对董事会下属各次级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出方案;(3)对空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位提出候选人名单;(4)对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议;(5)处理股东提出的董事人选提案;(6)评价董事会业绩,包括评价首席执行官、董事个人以及董事会全体等。旨在规范公司管理层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役的,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香港选举制度的行政长官选举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6条,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具体细则由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订明。《基本法》附件一第4节同时订明,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需获得100个选委会委员提名,方可正式成为候选人。投票以不记名方式、绝对多数制进行,候选人即需取得401票才能当选。与许多西方选举制度不同,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1条,胜出的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1996年举行的首次行政长官选举中,共有3名候选人。北京委任的400名推委会委员人投票后,董建华获得80%的选票,击败对手吴光正及杨铁梁当选。2002年,董建华在无竞争对手下,挟着713名选委会委员提名支持而获得自动连任。不过,董建华于2005年3月辞职,行政长官辞职后补选过程成为社会关注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争议声之中,解释《基本法》谓行政长官辞职不等于任期完结,因此继任的行政长官曾荫权只能完成董建华的任期,即到2007年终结,而不是从2005年起计算5年到2010年。反对人大释法的人则指这违反了《基本法》第46条。最后,行政长官补选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情况与2002年董建华连任时相似。曾荫权在796名委员(4人身兼立法会议员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之中,获得了674个提名签名,成为唯一候选人而自动当选。 2007年3月25日,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举行,曾荫权获得649票,击败只得123票的梁家杰成功连任。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按照有关《决定》,2012年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在不实行普选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决定》又明确了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而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亦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有怎样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将会如何影响香港的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香港各大政团纷纷表示全力支持和坚决拥护。他们表示,此次决定能有效堵塞选举制度漏洞,促进港人广泛均衡参与政治,并有助于确保社会集中精力解决经济民生等迫切问题,符合广大香港市民福祉。简介:一是明确了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宪制秩序、确保“爱国者治港”、提高特区管治效能,以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规定了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核心要素。重点就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和增加它的职能,以此扩大和保障香港社会各界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选举委员会使它更加地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更充分地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的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人数由1200人增加到1500人,职能除了继续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外,还将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以及提名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三是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这是确保爱国者治港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四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这两个附件分别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这两个附件规定了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具体事项。
香港长官由谁选举任命
法律分析: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并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20年,均符合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七、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怎么产生
【法律分析】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均由选举产生。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构,香港特区第三届立法会由六十人组成。所有议员均由选举产生。其中包括地方选区直接选举和功能界别选举各三十名。从一百五十九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致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根据这一规定,本届立法会选举同第二届选举最大的区别是,通过地方选区选举产生的议员由二十四人增至三十人,占立法会所有议席的一半。香港基本法还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怎么产生
【法律分析】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均由选举产生。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构,香港特区第三届立法会由六十人组成。所有议员均由选举产生。其中包括地方选区直接选举和功能界别选举各三十名。从一百五十九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致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根据这一规定,本届立法会选举同第二届选举最大的区别是,通过地方选区选举产生的议员由二十四人增至三十人,占立法会所有议席的一半。香港基本法还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九七年角逐香港特首的人选有哪些?
199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次行政长官选举,在香港主权移交半年多前举行。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成立,统筹特区成立的准备工作。1996年10月,行政长官选举开始接受报名,共有31名人报名。11月,筹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对报名人进行审查,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共有8位,包括4名热门候选人李福善、董建华、杨铁梁及吴光正,以及其馀四位知名度甚低候选人杜森、区玉麟、蔡正矩及余汉彪。罗德丞亦曾表示有意参选,但未有报名。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成立,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成员主要为政界及商界人士。1996年11月15日,政府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第一次会议,并对首任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进行提名。投票在下午3时20分开始,历时1小时。结果选出3名获得超过50名推委提名的候选人,包括董建华、杨铁梁及吴光正。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上进行行政长官选举,由400位推选委员会委员选出首任行政长官。结果董建华以320票当选,杨铁梁及吴光正分别取得42票和36票,12月16日被中国国务院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
1997来香港特首是哪几位
截止到2019年10月11日,香港特首有5任,具体名字及任职时间如下:1、第一任董建华:1997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2、第二任董建华:任职时间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3月12日;署理特首曾荫权:任职时间2005年3月12日至2005年6月2日;署理特首唐英年:任职时间2005年6月2日至2005年6月21日;第二任续任特首曾荫权:任职时间2005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30日。3、曾荫权:任职时间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4、梁振英:任职时间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5、林郑月娥:任职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扩展资料林郑月娥简历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1957年5月13日出生,大紫荆勋章,毕业于嘉诺撒圣方济各书院,其后升读香港大学。1980年取得社会科学学士学位,同年加入政府成为政务主任,并于2006年9月晋升为首长级甲一级政务官。2007年由公务员转为问责官员,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成立的发展局局长。2012年6月,国务院任命其为香港政务司司长。2017年3月26日,当选为香港第五任行政长官人选;4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布国务院第678号令,任命林郑月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201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誓就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参考资料来源:央视网新闻—人物简历:林郑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