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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

时间:2024-08-03 13:08:00 编辑:阿旭

志愿服务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

法律分析: 志愿服务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也叫义工、义务工作者或志工。致力于免费、无偿地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志愿工作是指一种具有组织性的助人及基于社会公益责任的参与行为。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条例》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以协议的方式促进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化、常态化。志愿服务需要注意:1、端正态度。做志愿服务,落在“志愿”和“服务”两词。“志愿”说明咱是自愿参加这项活动的,不管它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我们都应该有一个积极的态度,没有人想接受一个充满负能量的人提供的服务。2、注意安全。女生参加志愿服务要注意人身安全,有危险性的志愿服务活动,我们也要注意安全。注意自身的安全,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对自己负责,更要对别人负责。3、懂得基本礼仪,如果是大型活动的志愿者,你事先肯定会接受培训的,但是如果是小型的,像常规的社区志愿服务,可能就没这么正规了,这时,我们就需要懂得一些基本的志愿服务礼仪,基本的礼仪能体现我们个人良好的素质。4、学会换位思考。志愿者最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对方需要什么,对方是什么来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我们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对方,服务时,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我们个人良好风貌的展现。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本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中华职教社、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第二章 志愿者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第八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知悉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知识、技能培训;

  (六)无偿获取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

  (二)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三)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信息;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

  (五)在接受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隐私等权利;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身份标识。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城乡社区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本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要内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保护自然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机构。第五条 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应当受到尊重。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志愿服务基金。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第七条 每年3月5日所在的周为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第二章 志愿者第八条 鼓励个人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志愿服务能力。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二条 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团体会员。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为志愿者配发标识和证件;

  (二)组织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记录、考核、表彰等工作,发布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四)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筹集、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

法律分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志愿服务是指在不求回报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自愿付出个人的时间及精力所作出的服务工作。奉献精神是高尚的,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精髓。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很大提升。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志愿者服务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没有限制,一般志愿者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服务的但是大学生西部志愿者服务的话一般最低为一年最高为三年,其间日过坚持不下来的话,可以申请退出志愿者时长代表你的志愿者资历和工作量。很多协会有用服务时数换服务的。做为志愿者工作认可和志愿者本身工作的价值体现,虽然说志愿者工作是无偿的,但是也需要记录志愿者做出的努力,进行一个量化的记录。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报道。第六条 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开展活动。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成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第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九条 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
  (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天津志愿服务网

网址:http://shequ.enorth.com.cn/zyz/ 2013年12月5日天津志愿者平台正式开通。该平台为本市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基地提供了交流展示平台,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对接。同时,广大市民还可以通过平台搜寻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奉献爱心。悉,为促进天津市“学习雷锋、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市文明办、北方网、天津文明网共同建设了天津志愿者平台。志愿者可以利用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还可以利用论坛交流志愿服务心得,相互学习。每一支志愿服务团队都可以在平台上得到充分展示。通过这个平台还可以方便快捷地检索志愿服务基地信息,合理地配置志愿服务资源。广大市民还可以在平台上寻找适合自己的服务类型和服务项目,选择加入团队并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天津市文明办有关负责同志说,天津志愿者平台将致力于弘扬“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利用网络平台更好地管理志愿服务团队,打造天津志愿服务品牌。

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2020年7月2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激励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定义和性质,规定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确定了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方职责,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了定义;以列举的方式分别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作出规定;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注册信息的准确性提出要求,将其他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纳入监管范围,规定了关于在突发事件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完善了适度嘉许激励措施,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社会风尚和价值导向。一、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1、自愿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2、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3、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条件和保障;4、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5、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6、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7、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8、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其个人信息不得被公开或者泄露;9、自愿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10、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4、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5、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保护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6、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7、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8、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9、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10、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搭建志愿服务平台,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同开展志愿服务,督促检查志愿服务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志愿服务工作经验和宣传表彰志愿服务先进典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与标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管理规范、查处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六条 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组织做好志愿服务公益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精神,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第八条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志愿服务意识,尊重、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志愿精神。
  制定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应当体现志愿精神。第九条 每年3月5日为广西志愿者日,每年3月为广西志愿服务月。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知识、技能、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必要时由其监护人陪同。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风险较高的志愿服务活动。
  参加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八)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其个人信息不得被公开或者泄露;
  (九)自愿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十)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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