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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

时间:2024-08-15 04:24:19 编辑:阿旭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吗

法律分析:不属于。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丧失的是胜诉权,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丧失诉讼时效一方还是可以获得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民法体系中的一种制度,指的是请求权因一定期间不行使而生消灭或减损的法律效果。跟诉讼时效是一样的。是相对于取得时效而言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属于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取得时效的意义

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一)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期后,人们会认为其就是真正权利人,从而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将已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或者使其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都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明晰和稳定。取得时效制度就是使财产的实际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消除财产的不确定状态,使财产的法律上的权利与财产的事实状况保持一致,建立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二)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取得时效的规定,可以促使权利人认真管理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否则就存在被他人取得的危险。同时,使已长期脱离权利人的财产由实际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实际利用,也可使物尽其用,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法院解决纠纷长期存在的财产占有的实际状态与权利的真实状态是否一致,由于时间长久,很难取证。可见,直接以持续一定期限的事实状态为基础,使实际行使权利人成为合法的权利人,使长期消极行使权利的人丧失权利,有利于解决纠纷,同时也表现出,对漠视自己权利而不认真行使的权利人,法律也无永久保护之必要。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民法也应确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的简介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制度最早始于古罗马法。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制度。根据各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时效要发生效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普通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和特殊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有效成立后,一方面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另一方面原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暂无适用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须为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而且以占有人对财产有持续不断的占有为前提;

2、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的问题;

3、对无主财产的占有只会发生先占的问题:占有应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

4、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即把自己当成所有权人占有标的物,它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

5、和平占有: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6、公然占有: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

7、占有须经过一定期间:取得时效制度设立在于保护持续、水久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8、因此,占有人虽然对标的物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但如果占有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仍不能依时效取得所有权。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各国民法规定未尽一致,综合各国民法之规定, 设为首页 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占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须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
取得时效的成立,以占有人对他人的财产的持续占有为前提,但并不是对动产或不动产的任何持续占有都能发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只有占有人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才产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
1.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2.和平占有。是指不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3.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蔽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
(二)占有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占有人在占有开始时不知其是无权利占有,如果明知无权占有而占有的即为恶意。所谓无过失,即占有人虽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知自己无权利。占有人是否善意及有无过失,其判定的时间一般为占有开始之时,至于在占有持续的过程中, 加入收藏 占有人是否仍然为善意且无过失,则不予考虑。
(三)占有的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自己所有的物或无主物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四)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关系,但取得时效制度则是建立在对事实状态之尊重的基础上,这种事实状态必须要有一个持续的时间过程。如果不要求经过一定的期间,或期间过短,一出现事实占有状态与法律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就发生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效力,则与法律保护真正权利的目的相违背,也不符设立取得时效之目的。因此,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