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主要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一、怎么鉴定是医疗事故
判断是不是医疗事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医院担心患者可以隐瞒疾病的真实情况吗
医院不能因为担心患者无法承受打击而故意隐瞒疾病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些疾病的特殊性,医院可以真实客观地向患者家属说明疾病的真实情况。如需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的治疗,必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其家属的书面同意。
三、医生误诊可以索赔的规定有哪些
医生误诊可以索赔的规定如下: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的告知义务中关于告知的内容不包括
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一、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有: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2、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3、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1、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2、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3、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三、医院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1、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而轻视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2、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3、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