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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丞

时间:2024-08-29 00:39:14 编辑:阿旭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

隋唐时期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大理寺和刑部因时代的不同关系也就不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设立了“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由原来廷尉转化而来,在北齐时期曾用过“大理寺”的称谓,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拓展资料1.大理寺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2.刑部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明代废除三省,只存六部,故刑部职权大为提高,不过明代有一点特殊,它的特务机构即锦衣卫和东厂、西厂特别发达,故至明中、后期时,基本对官员甚至包括普通百姓,锦衣卫和东西厂的处罚、行刑范围大大超过了刑部。清代虽然废除了明代的特务体制,但满人岐视汉人至甚,虽不象蒙元一般将人民分成四等人。但满汉界限还是很分明的,汉人民众包括官员,基本由刑部处罚,但对于满人(其时称为“旗人”)只能由全满人担任的“步兵衙门”和“宗人府”来处罚,汉官不得过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理寺百度百科。刑部

1.提刑官和大理寺卿是不是一样的?

1不一样。提刑相当于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刑狱的官员,大理寺卿相当于现代的法院检察院监狱等部门的功能,是中央的全国最高的刑狱官之一。

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官,是中国宋代特有的一种官职名称。相当于现在的法医这一概念。 提点刑狱公事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的长官,由朝廷选派,三年一换。提刑司是“路”级的司法机构,主要掌管刑狱之事,并总管所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州、县官员实施监察。 提刑司原隶属转运使管辖,宋真宗时分出。
与南宋对峙的金朝,在“路”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为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大理寺作为封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之一。秦时称为廷尉,汉因之。汉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后时称大理,时称廷尉。北齐置大理寺。隋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后的各个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设大理寺。唐高宗、武则天时也曾一度改名详刑寺、司刑寺。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正四品官衔。

3
秦朝,中尉。中尉,掌京师治安、防备水火盗贼之事。
汉朝,中尉。
隋朝,京兆尹、河南尹。
唐朝,京兆尹、河南尹(另有京兆府牧、河南府牧,以亲王任,不知事)
宋朝,赤县知县事。
明代京城治安管理采取了多机构共管的方式:五城兵马司负责京城日常秩序的维护;锦衣卫通过"密缉"的方式参与京城治安管理理作为监察机构的都察院派巡城御史监督、协调京城治安管理.


大理寺的官职是什么?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1、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唐时为从六品上。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北齐时为六品。隋时为正六品下。唐时为从五品下。宋时为从七品。明、清时为正六品。5、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7、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9、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理寺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