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对判断力的解释
判断力就是应用规则的能力,把一个个别事物归于一个普遍规则的能力。只记住和能够推导一些规则还不能够对具体事物做出判断,你只有当具体事物出现时,能看出这一事物可以应用什么规则,才叫能对事物做出判断。
比如,你做一道题,能看出“这道题是XX的题型,应该用XX方法来解”,这就叫做有判断力。
这种在认知活动中运用的心智能力,在康德那里称为“规定性的判断力”。康德认为有另一种判断力,它出现在审美活动中,叫做“反思性的判断力”。你看一朵花开了,感到这很美。这朵花是一个个例,而我们去反思花何以让我们感到美的愉悦,我们发现这是因为它线条柔和、比例匀称、色彩鲜艳,有生气等等,我们通过反思,讲出一番理由。这种反思得出理由,也是靠着心智的连接个别与普遍的能力,不过不像规定性的判断力那样是把现成的规则应用在事例上,而是从给定的事例中看出规则来。
之所以说,反思性的判断力连接了自由与自然,是因为在美感中,我们的心灵不是被迫的而是自发的,但美感也不取决于我个人的意志,美感不是任意的,我不能够随便遇到什么,“想感到美就感到美”,我们需要去“发现”美。于是这就是人类的自由心灵与自然的一种和谐。
康德在判断力提出影响巨大的是什么
康德在判断力提出影响巨大的是游戏说。康德的“三大批判”构成了他的伟大哲学体系,它们是:“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和“判断力批判”(1790年)。“纯粹理性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能知道什么?康德的回答是:我们只能知道自然科学让我们认识到的东西,哲学除了能帮助我们澄清使知识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就没有什么更多的用处了,自从柏拉图以来的形而上学问题其实是无解的。“纯粹理性批判”研究的人类如何认识外部世界的问题,而康德1788年发表的“实践理性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伦理学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做?简单化地说,康德告诉我们说:我们要尽我们的义务。但什么叫“尽义务”?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康德提出了著名的“(绝对)范畴律令(Kategorischer Imperativ)”:“要这样做,永远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普遍制订法律的原则。”康德认为,人在道德上是自主的,人的行为虽然受客观因果的限制,但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就在于人有道德上的自由能力,能超越因果,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