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保密管理的内容包括: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以及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规范的保密条款需包括的内容:(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要求:(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准确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关键问题。(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必须在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就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所做出的一系列相应的规定。国家秘密的这一要素,是强调确定国家秘密的统一性与合法性,防止主观随意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6、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扩展资料会议保密管理制度1、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会前应与保卫、 保密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2、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3、凡传达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4、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同志审定。5、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6、严禁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复制。7、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8、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9、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密工作
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行政责任。根据保密法规定,保密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2、刑事责任。保密法规定,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保密法律责任除了上述两种基本形式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保密法所规定的,对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4、机关、单位违反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保密义务?
法律分析:
从宪法到民法再到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都有关于保密的规定,宪法要求每个公民要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私法领域也要求合同双方要严守契约精神,对合同里涉密内容进行保密,劳动法里也有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这些都是对公民行为的约束,致力于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