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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三权分立

时间:2024-09-02 10:46:18 编辑:阿旭

英国的三权分立和美国的三权分立有什么区别?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262383538于1936年3月6日进行
三权分立
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


英国三权分立是指哪三权

法律分析:准确地说英国是内阁制,三权分立并不明确规定。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特点: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或保留之权力。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