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的方式有哪些
隐患排查的方式有:直观经验法、基本分析法、工作安全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标准化法。1、直观经验法依靠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的评价对象的危险性和判断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2、基本分析法对于某项作业活动,对照危害分类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确定本项作业活动中的具体安全隐患。3、工作安全分析法把一项作业分成几个作业步骤,排查整个作业活动每一步骤中的安全隐患。4、安全检查表法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排查出存在的安全隐患。5、安全标准化法安全标准化对设备、现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打分考评,隐患的排查可以参照考评表进行,考评表中不合格的项目就是安全隐患。隐患排查的目的和意义隐患排查的目的: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与监管,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排查的意义:有利于有效、及时的解决安全隐患;有利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让社会稳定发展;还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有哪些
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含安全防护、机械设备隐患、临时用电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扬尘治理隐患。一、安全防护1、严查是否佩戴安全帽,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帽。2、严查安全网规格材料等是否合格。3、严查高空作业是否系挂安全带、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带。二、机械设备隐患1、严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2、严查设备是否进行安装告知、备案、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问题。3、严查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篮等设施设备是否具备安全性能。三、临时用电隐患1、严查是否按规定采用TN—S系统。2、严查电线是否能拿乱拉、乱接、拖地、破损、浸水等。3、严查保护接零是否接至用电设备。四、消防安全隐患1、严查检查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2、严查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完好运作。3、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五、扬尘治理隐患1、施工围挡100%标准:施工现场围挡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并保持围挡稳固、完整、清洁。2、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内对建筑原材料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对裸露土地和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产生。3、施工现场100%湿法作业:施工现场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汇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