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区别
法律分析:自己代理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是什么意思???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合同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或同时为合同关系中的双方代理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的性质: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合同。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表象上具有滥用代理权的特征。在前者,实际上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形成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关系未涉及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自始发生效力。在后者,由于合同关系没有第三者加入进来,合同由代理人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上的平衡。但这种“一手托两家”为双方代理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时也能“一碗水端平”,同时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
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是:双方代理是指即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也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方代理经过本人的同意可以生效。
一、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规定是什么?
相关知识:
1、签字人经过房东授权,那么默认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签字人未经房东授权,那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是房屋租赁者将房屋转租与你,也应该取得房东的同意,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父母委托子女卖房,委托书要公证吗
需要父母出具授权委托书,指定儿子为代理人就可以,相关法律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是否需要公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委托必须要公证的。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三、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没有盖公章有效吗
只有签字没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
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怎样的?
在实际生活中, 代理 在生活中是普遍的,但也会出现双方代理的情况,那么您是否知道法律上是否允许这种行为,会不会追究法律责任。双方代理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这关系着自己的切身利益。那么有关是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 怎样的?下面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 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我国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 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 连带责任 。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二、 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双方代理 是指即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为谋取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同时存在意思联络。恶意串通在民法和合同法上都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双方代理不是恶意串通。 此种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行使中违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滥用代理权的结果。 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也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方代理经过本人的同意可以生效。 由于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违背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滥用代理权的一种。代理人同时以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实施同一项民事行为。合同本应是双方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双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后果必然有损被代理人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造成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双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的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样的风险。按照现在比较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情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于劣势。按照人性恶的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的后果。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 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 ,大家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了解一下。双方代理是否有效害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情况下也是不同的。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这种行为,大家遇到类似的情况,需要多加了解一些相关的 法律知识 ,这样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