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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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1、总则:为全面完成安全目标和文明卫生工作,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2、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指标分解考核领导小组。(2)对本项目部目标分阶段进行分解并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对责任人的目标实现情况与经济挂钩,全面提高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自我防范意识。(3)将目标完成情况与平时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目标和文明施工做到全过程控制和全方位控制。
3、考核对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分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进行划分考核,重点是加强目标管理网络末端责任人的考核。
4、考核时间:根据本项目施工的周期,确定为一个考核周期,本工程共有次目标责任考核。
5、考核办法:(1)项目部应建立不少于三人的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定期组织目标考核。(2)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考核对象进行打分。(2)在与各工种签定生产责任状时,明确该工种的安全目标指标分解内容。同时确定考核周期和该周期内安全生产要求达到的目标。
6、奖惩:(1)为使项目安全目标得以实现,努力提高全员参与和自我防护安全意识,本项目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将分三个档次。考核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良档次,奖励人民币元整。考核分在60-85分之间为合格档次,即不奖也不罚。考核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元。(2)在该考核周期内出现工作失误造成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的,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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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文本
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2006-06-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提高社区矫
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川委办
(20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社会上服刑的下列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主刑已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
利的附加刑在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坚持依法奖惩的原则;坚
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准确及
时的原则;坚持考核,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以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各项
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月评表扬的方法,依据月评结果对
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奖惩建议由社区矫正
机构的成员单位即司法所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在考核、奖惩评议
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奖惩考核工作依法进行监
督。
第二章 奖励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励的种类分为行政奖励和刑
事奖励。
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刑事奖励指减刑。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表扬:
1、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发挥示
范作用的;
2、热心助人,乐于做好事,受到社区群众好评的;
3、认真学习文化、技术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的;
4、考核评比成绩优秀的。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记功:
1、连续3次获得表扬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
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违法犯罪的;
4、在防止和消除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作出
一定贡献的;
5、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比较突出的。
第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获得3次记功的,可以评为社区矫
正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
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惩处
第十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包括:警告、记过、治安
管理处罚、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警告:
1、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2、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
不请假的;
3、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4、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记过:
l、受到2次警告的;
2、不请假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的;
3、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4、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
重后果的;
5、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
6、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7、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消缓
刑、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或移送司法机关:
l、受到两次记过;
2、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 ;
3、发现余罪、漏罪的;
4、重新犯罪的;
5、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章奖惩的审批及程序
第十八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
行为的考核评定。符合奖惩条件的,应征求派出所、社区矫
正组织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九条 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表扬的,每季度评比一次;
授予矫正积极分子称号的,每年度评比一次。由司法所、派出所
考核评定后提出奖励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批准。
第二十条 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记功奖励的,由司法所、派
出所考核评定后提出奖励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减刑情形的,由司法所、派
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
组审查,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审核。公安机关审核后应依照法
定程序,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由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安机关应通报原关押监狱,由原关押监狱依照法律程序报请人
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二条 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
罚的,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乡镇)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给
予撤消缓刑、撤消假释、或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
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审核。公安机关审核后应依照法定程序报
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由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
应通报原关押监狱机关,由原关押监狱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或有余
罪、漏罪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并依
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向受到奖惩的社区矫正对象发
给奖惩《通知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受到奖惩的社区
矫正对象对奖惩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奖惩《通知书》之日起五
日内向司法所提出复核申请。司法所审查后应五日内报审批机
关,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司法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申
请复核期间不影响奖惩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司法局,要对街
道(乡镇)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发
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呼,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政府考核奖发放规定
法律分析:(一)明确发放项目政府性奖励是根据工作绩效考核向干部职工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未经批准的奖励一律不得发放。经批准的政府性奖励有: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奖、社会治安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履行综治职责任务先进单位奖、信访先进奖、招商引资奖、安全生产奖、文明单位奖(含市级文明单位奖、省级文明单位奖、全国文明单位奖)、《靖安动态》考核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即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二)严格执行标准1、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奖:二个月工资;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及履行综治职责任务先进单位奖:二个月工资;3、信访先进奖:一个月工资;4、招商引资奖:一个月工资;5、安全生产奖:一个月工资;6、文明单位奖具体标准如下:(1)市级文明单位奖:一个月工资;(2)省级文明奖按市级文明单位奖标准的2倍发放;(3)全国文明单位奖按市级文明单位奖标准的2.5倍发放;以上六种奖励累计发放不超过三个月工资。7、《靖安动态》年度考评:不超过二个月工资。8、第十三个月工资(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三)其他说明1、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得累计、重复发放。2、全年发放政府性奖励不得超过五个月(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