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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9-17 19:41:08 编辑:阿旭

质量终身责任制

法律主观: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的是对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负责人要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就是在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国家约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如普通住宅为50年),施工方都必须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遗留问题产生的维修、赔偿等事宜。法律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住建部51号令实施细则

住建部51号令实施细则如下:1、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2、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3、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4、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住建部51号令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建设单位可以分包哪些工程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可以专业分包的内容是:一、行业垄断的项目,即消防、煤气、自来水加压、配电室高压侧。二、特殊专业项目,即手术室、金库、特殊设备等。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即网架、钢结构、幕墙、降水、护壁、打桩、弱电监控、电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以下、单跨跨度5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新建、改建30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施工,以及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板梁桥和单跨大于64米的桥梁、全长3000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二级资质:可承担新建、改建15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30公里以下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32米的桥梁、全长1200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新建、改建15公里以下Ⅲ、Ⅳ级铁路综合工程的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24米的桥梁、全长200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万吨级和内河3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吨级以下船闸和5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2万吨级和内河5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12万平方米或内河7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4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4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800K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500米、堤防级别3级以下。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广州建筑资质代,办劳务资质代,装修资质代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三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七、矿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1)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2)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1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或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4)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5)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广州建筑资质代,办劳务资质代,装修资质代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1)7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2)7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3)6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或18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4)36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24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5)12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48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八、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1)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2)年产100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3)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240平方米以下烧结工程;(4)年产12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5)小时制氧12000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6)年产35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7)年产20万吨以下铝或12万吨以下铜、铅、锌或2.2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8)年产6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9)日产4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10)日产6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11)日熔量5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15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1)年产10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2)年产80万吨以下轧钢工程;(3)年产10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4)年产10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5)年产20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6)年产15万吨以下铝或8万吨以下铜、铅、锌、或1.5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7)年产4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4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8)日产25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9)日产3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10)日熔量4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8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九、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二级资质: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广州建筑资质代,办劳务资质代,装修资质代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属于违法分包。


住建部51号令实施细则

住建部51号令实施细则如下: 1、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2、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4、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