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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地位

时间:2024-09-30 04:25:14 编辑:阿旭

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尽管各国反垄断法中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别有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以及经济优势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1]市场支配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分析: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确定相关市场是判断经营者是否享有支配地位的前提。相关市场是“当事人在其中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和判定在相关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场所。” 它包括产品相关市场和地域相关市场两项基本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微量不计原则。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符合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一、垄断行为的危害:1、影响市场价格信号的正常发挥。2、影响行业企业间的公平竞争。3、影响消费者福利的提高。4、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和科技进步。二、垄断的种类:1、法律壁垒。2、规模经济与自然垄断。3、技术性与策略性垄断。4、其他壁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