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租房哪里最便宜
在海南租便宜的房子,可以去外县乡镇。租住农民,渔民家闲置而出租的小楼。五指山,陵水,保亭,乐东,东方,昌江,白沙,临高,澄迈,文昌,琼海,万宁等都可以。在乡镇,农民出租的房子价格也不贵。基本生活物品,水菓,蔬菜,海鲜,肉类都可以买到,也能满足供应。但是交通,出行,旅游,购物,医疗都没有城区方便,有的乡镇每天只有一趟班车。有急病上医院不好办。租房注意事项:1、你要知道当地那个地方的房子价格有优势点和自己租房子的预算。2、可以适当的到分类信息或者是社区贴吧还有当地的群问下。3、去租房子的地方看的时候不要带太多现金和偏僻的地方不要一个人去。4、说的天花乱坠的不要信,小心骗子。5、租房和有熟人的在一起,也适当的有个照应。6、把对方的劣势看了说下,好有谈价的筹码。
现在去海南租房子一月租金多少钱?
截至2020年1月份,去海南租房价格从1500-8000元不等。地理位置比较优越的所谓一线海景房,月租价格更是突破了10000元。如果要租房的话可以去当地咨询咨询,或者直接到网上的租房软件里具体的看看。三亚还有廉租房,三亚同心家园廉租房的户型面积均为50—6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月的月租来计算,一套廉租房的月租金不过60元,加上水电费满打满算100多元。现在市面上两室一厅的商品房出租价格在每月1500元至1800元不等,廉租房的租金比市场的租金便宜近30倍。扩展资料:三亚出租房屋的价格在逐年增加,有不少人本打算到三亚租房过冬过年,但这些人群里边有不少是因为房租的节节攀升而受限制,另一部分则是完全租不到称心如意亦或是根本就没有房子可租而打消了这个念头。还有一部分人则像来自吉林的那位老人一样,选择去了老年公寓,或是转移到荔枝沟、海坡、海罗、吉阳等离市区较远的村镇去租房,也使得三亚周边的村镇也逐渐热闹起来。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冬季临近“候鸟”归来 海南三亚房租攀升
海南租房备案登记后要交多少税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摘要】
海南租房备案登记后要交多少税【提问】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回答】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所有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人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益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租赁。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用房屋。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七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租赁事务的机构具体执行本办法。
市规划、城建、土地、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八条 房屋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第九条 出租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产权来源的有效证件;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合法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有效证明。
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关文件,还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第十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自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的合法有效凭证。未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第十二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当事人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没有证明其产权来源有效证件的;
(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盈利为目的,将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第三章 租赁合同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至、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经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十七条 出租人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3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卫生、城管执法、规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租赁规范第九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四)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
(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与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纳税;
(五)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海口市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2022海口市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2、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2)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4、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海口公租房申请条件2021
亲,您好,海口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户籍条件满足其中之一: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2. 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申请人家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限制。3. 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2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的。4. 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的。
二、收入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住房困难条件。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四、财产值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握手]【摘要】
海口公租房申请条件2021【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打字需要点时间,还请稍等一下,请不要结束咨询哦~!【回答】
亲,您好,海口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户籍条件满足其中之一: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2. 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申请人家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限制。3. 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2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的。4. 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的。
二、收入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住房困难条件。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四、财产值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握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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