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新旧对比
法律分析:1、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此次修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至500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上限的提高增加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为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而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彰显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加大惩治,利于遏制现阶段图片、字体等类型纠纷频发但赔偿金额少的侵权现象,推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尊重创新创造的氛围。2、修改作品定义作品的定义作为著作权法的根基,本次修改将作品的定义中“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以一定形式表现”,修改后的作品定义强调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能够为人所感知的形式,明确了内心的思想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新《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进行了修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这一修改将原先的类电作品拓宽到视听作品,涵盖的范围更广,囊括了线上课程、网络直播等新兴领域。3、扩大广播权范围该修改契合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进一步明确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使两者的法律适用范围更加清晰。今后,网络直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权侵权问题无需使用兜底条款进行保护,而可以直接落入广播权的规制范围。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第十一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新著作权法与原来的对比
法律分析:1、增加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权。2、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3、增加“作者出租权”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内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删除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