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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知识产权

时间:2024-10-04 08:32:55 编辑:阿旭

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资质荣誉

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正式授予代理权的代理机构;唯一机构代码为:442872、是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3、深圳南山知识产权局聘为知识产权讲师团成员;4、深圳市南山区创业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合作单位;5、深圳接触创业沙龙子品牌单位;6、2011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合作单位;7、总经理被评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先进个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先进个人。

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专利新颖性检索、法律状态检索、主题检索和专利侵权性分析专利的国际申请、PCT申请、PCT国家阶段申请国内的专利申请,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的年费监控和代缴,以及监控各类专利申请的其他法定程序香港标准专利的登记、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及各类专利的复审、无效程序 国内外商标检索,注册商标监控申请注册国内外新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国内外商标续展、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变更办理许可合同备案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已注册的商标的争议、撤销和复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转让和许可文学、美术、音像作品版权登记商标权海关备案申请版权海关备案申请海关对侵权货物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 专利侵权诉讼代理商标侵权诉讼代理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调解与谈判服务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查处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和其他法律咨询 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订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包括专利布局与保护、商标与品牌保护、著作权等提供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包括制订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商业秘密案件调查等。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著作权作品受保护的条件有哪些1、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2、合法性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3、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作者的认定方法

著作权作者的认定方法是谁产生作品由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判定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位作者。
一、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规定是什么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同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我们国家在对于著作权主体进行认定的时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着作权权益归属问题。如果是属于特殊的主体,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比如说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进行确定。
二、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作品不在其列。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可以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改编、翻译等多种形式的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是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其他营业性的使用。不能超出个人范围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或为盈利等目的使用均不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规定的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用比例不适当,很可能转化为抄袭,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报导新闻时事即以报导单纯的事实消息为目的,由传播媒介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片断,不可避免地再现已发表的作品。在这里应注意以下四点:
1、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2、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3、符合引用的数量限度;
4、应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出处。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这些文章通常是表明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问题上的重大方针政策,希望广为传播,为国内外读者、听众迅速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