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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要求

时间:2024-10-05 14:21:16 编辑:阿旭

从事餐饮行业健康要求

法律分析: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什么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要求



第一条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的规定。



第二条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操作间,加工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第五条加工人员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严格消毒。



第六条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需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第七条操作人员入厕时应更衣,入厕后应洗手消毒。



第八条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摘要】
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什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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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要求



第一条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的规定。



第二条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操作间,加工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第五条加工人员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严格消毒。



第六条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需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第七条操作人员入厕时应更衣,入厕后应洗手消毒。



第八条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回答】


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1、室内空气清洁。2、微小气候适宜。3、采光照明良好。4、环境整洁安静。5、卫生制度健全。6、卫生设施完好。7、从业人员无传染病。8、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好。相关说明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典型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医院,电影院等,一般来说,公共场所禁止喧哗,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主要内容不包括

公共场所卫生主要内容不包括公共场所分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主要有八个方面:1、室内空气清洁;2、微小气候适宜;3、采光照明良好;4、环境整洁安静;5、卫生制度健全;6、卫生设施完好;7、从业人员无传染病;8、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好。这八项要求是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都应做到的基本要求。但不同类型行业有各自的具体要求。公共场所卫生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场所的主要单位应建立公共场所检查制度;经营单位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组织本单位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