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号灯红灯或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吗?
不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主要优势: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交通信号灯红灯或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吗
交通信号灯红灯或黄灯亮时已完全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如果没有完全越过停止线就需要立刻停车等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什么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过,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过,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机动车信号灯是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无图案圆形单位组成的一组灯,指导机动车通行。非机动车信号灯是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内有自行车图案的圆形单位组成的一组灯,指导非机动车通行。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扩展资料信号灯的控制方法1、定时控制交叉口交通信号控制机均按事先设定的配时方案运行,也称定周期控制。一天只用一个配时方案的称为单段式定时控制;一天按不同时段的交通量采用几个配时方案的称为多段式定时控制。最基本的控制方式是单个交叉口的定时控制。线控制、面控制也都可用定时控制的方式,也叫静态线控系统、静态面控系统。2、感应控制感应控制是在交叉口进口道上设置车辆检测器,交通信号灯配时方案由计算机或智能化信号控制机计算,可随检测器检测到的车流信息而随时改变的一种控制方式。感应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单个交叉口得感应控制,简称单点控制感应控制。单点感应控制随检测器设置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半感应控制和全感应控制。3、自适应控制把交通系统作为一个不确定系统,能够连续测量其状态,如车流量、停车次数、延误时间、排队长度等,逐渐了解和掌握对象,把他们与希望的动态特性进行比较,并利用差值以改变系统的可调参数或产生一个控制,从而保证不论环境如何变化,均可使控制效果达到最优或次优控制的一种控制方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应:
交通信号灯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应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