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那么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当月还是次月?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次月。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入“累计折旧”科目,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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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汽车折旧年限及净残值如何规定?
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净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折旧的会计分录具体是怎样?
1、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并开始使用后,在固定资产入账的次月开始,每月需在账面计提累计折旧。每月计提额一般根据残值率与计提期限按平均法计算。
2、计提折旧时,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如果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那么要根据固定资产净值进行清理,要将固定资产原值与账面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进行冲销。
4、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5、企业最终根据实际清理结果,记录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核销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从空间范围确定哪些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哪些固定资产不应当提取折旧。
(二)确定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的额度是多少。
(三)从时间范围确定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什么时间开始提取折旧,什么时间停止提取折旧。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x0d\x0a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x0d\x0a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x0d\x0a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x0d\x0a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x0d\x0a (五)电子设备,为3年。\x0d\x0a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x0d\x0a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x0d\x0a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x0d\x0a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