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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挂失

时间:2024-10-16 01:55:05 编辑:阿旭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了怎么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涉及的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遗失税务登记证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时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协调。

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需要补办时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报账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一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一、税务登记证丢了怎么办要先去税务局办理挂失程序的,自丢失证件的15天之内去税务局办理,然后登报说明。要将你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名称和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局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然后凭遗失声明去税务局补办。当然这个是需要费用的,在税务局挂失的话,也是要罚款的。时间大概是一个月左右吧。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机关的检查内容有哪些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登记证丢失怎么补办

税务登记证补办方法:1、要先去税务局办理挂失程序。2、自丢失证件的15天之内去税务局办理,然后登报说明。3、要将你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名称和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局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4、然后凭遗失声明去税务局补办。当然这个是需要费用的,在税务局挂失的话,也是要罚款的。时间大概是一个月左右。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证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等。


税务登记证丢了怎么补办

一、正面回答发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丢失的情况,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口楼经给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二、分析详细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一步:挂失。当税务登记证丢失后,要在丢失的15个工作日内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然后需要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挂失确认,重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二步:准备补办相关资料。填写税务登记证挂失报告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栏签属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通过审核后就可办理一个新的税务登记证了。三、税务登记证怎么查询1、该单位技术监督局发的机构代码证上可以查询;2、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上可以查询;3、发票上和发票专用章上也可以查询;4、还可以到税务机关查询,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的前六位即是纳税人所在地区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号一般是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号码加识别码。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处理方式为:相关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登报挂失。如果不能找回的,则纳税人可以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申请税务机关补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登报挂失。如果不能找回的,则纳税人可以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申请税务机关补办。
一、不交罚款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吗
不交罚款的,不影响当事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税务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登记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必须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算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法人股东变更税务流程
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必须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都变更完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有:
(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工商局变更后的核准通知书;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5、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