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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灸学会

时间:2024-10-16 16:34:32 编辑:阿旭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名称及总部第一条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的非政府性针灸团体的国际联合组织。第二条 本会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本会会徽为圆形图案,两束艾叶环绕世界地图与五根银针。第二章 宗 旨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世界针灸界之间的了解和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进一步发展针灸医学,不断提高针灸医学在世界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人类的健康做出贡献。第四条 为了实现上述宗旨,本会将承担以下任务:一、组织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中型学术研讨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二、促进国际针灸界之间的友好往来,鼓励各种针灸学术交流;三、执行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所承担的工作,完成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计划,实施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战略;四、宣传和推广针灸医学,争取各国针灸合法地位;五、发展针灸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水平;六、促进针灸医疗服务与针灸研究水平的提高;七、出版针灸学术刊物,提供针灸信息服务;八、制定和推广有关针灸的国际组织标准与国际标准;九、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承担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组成。会员必须是所在国或地区成立三年以上拥有50名成员以上的合法针灸学会或合法针灸机构,其中四分之三成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一、合格的针灸师、中医师。1.持有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针灸师、中医师。2.在具有针灸传统的国家中受过合法的训练,经考试成为合格的针灸师、中医师或持有同等证书者。3.原在针灸合法的国家或地区从事针灸工作,并取得针灸师、中医师资格,其后移居到针灸尚未得到承认的国家或地区者。二、合格的西医医生。1.持有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国际针灸培训中心的结业证书。2.在得到所在国或地区行政当局承认的针灸训练班毕业,并持有证书者。3.在得到行政当局承认的针灸机构中完成至少 120小时的基本训练和至少1O0小时的临床训练者。4.虽不具备针灸临床的资格,但从事针灸研究的人员。三、从事针灸研究的其他学科研究人员。四、通过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国际针灸师水平考试的针灸师。第六条 不同于第五条条件的其它学会,经执行委员会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可被接纳加入本会。第七条 入会者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委员会审议,经会员大会多数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以通讯表决方式或在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上召开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即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一、有表决权;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若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将自动丧失此项权利;三、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大会;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世界针灸学术大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及其他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五、优先得到本会的出版刊物和学术资料。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指定的工作。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一、申请退出者;二、累计四年不缴纳会费者;三、会员的活动违背本会宗旨,不宜继续保留会籍者。第四章 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第五章 会员大会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结合或者不结合世界针灸学术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第十三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推选的代表名额,依该团体或参加机构的成员人数而定。即:成员为200人以下者推选一名;成员201-400人者推选两名;成员为401-600人者推选三名;成员为601-800人者推选四名;成员为801-1000人者推选五人;成员为1001人以上者推选六名。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能为:一、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审议批准接纳会员和终止会员资格;三、选举执行委员会,聘请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四、审议批准上届执行委员会对本届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的建议;五、确定下届会员大会有关事项。第十五条 凡有法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代表包括被委托人到会,即可召开会员大会。一个代表只能有二份委托投票书。第十六条 参加会员大会的所有代表包括代理人有表决权。各种提案采用表决通过,由到会参加表决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到会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七条 在实行表决时,采用下列表决方式:一、举手表决;二、无记名投票;如果持有相反意见的双方代表人数相等时,由主席裁决。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通过会员大会才能做出决定时,可按照召开会员大会的程序,施行通讯表决。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第十八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为本会的常设权力机构。每年结合学术研讨会或学术大会召开一次会议。对时效性强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主席会议商讨决定,并将会议结论向各执行委员通报。主席会议由名誉主席、前任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司库组成,因故不能参加主席会议者,可以信的方式参与协商。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由五十至六十人组成:主席一人,副主席十四至二十人,前任主席一人,司库一人,秘书长一人,执行委员三十二至三十六人。第二十条 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和执行委员会工作。主席出缺时,由执行委员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人递补。主席任职期满,在下届执行委员会任前任主席。第二十一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出缺时不补。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出缺时,由东道国提名临时秘书长,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主持工作,直至下届新秘书长选出为止。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随着会员大会的召开,每四年改选一次。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执行委员均可连选连任。前任主席的任期随着现任主席的卸任而结束。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到会,即可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一般问题,多数通过即可。必要时按十七条规定的办法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有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二、提出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讨论;三、决定召开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中型学术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的有关事宜;四、审查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司库的财务报告;五、提出接纳会员和终止会员资格议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六、审议通过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计划;七、委托东道主主持由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八、估计财政状况,决定会员认缴会费金额;九、任命审计员;十、提出聘请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议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十一、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确定其人选;十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十三、决定其他重大问题。第七章 名誉主席及其他名誉职务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主席;参与本会的创建,或对本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者,可被聘为名誉副主席或顾问。第二十七条 名誉主席为终身制,名誉副主席与顾问为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聘任著名学者和专家作为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在执行委员会上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第八章 秘书处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一、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二、提出本会工作计划,制订工作规章细则,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三、拟定重大问题提案;四、任命秘书长助理或副秘书长若干人;五、聘任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六、完成主席、副主席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一条 司库的职权为:一、向执行委员会作财务报告;二、制订预算,提请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三、为本会募集经费和催缴会费;四、制定财务收支细则、监督财务收支。第九章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第三十二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为本会举办的国际性针灸学术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第三十三条 会员可向执行委员会申请举办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经执行委员会审议,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第三十四条 世界针灸学术大会的东道主会员一经确定后,即由该团体推选大会主席,负责筹备工作,大会主席可以列席执行委员会会议。第十章 经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原则上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美元折算,特殊情况,经执行委员会同意,个别会员可以用交纳世界流通货币以外的其它方式交纳);二、本会主办的事业收入;三、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年度会费,按照该团体的成员人数,以基本单位计算。每个基本单位的货币数额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一、成员为200人以下者交一个基本单位,成员为201-400人者交三个基本单位,成员为401-600人者交六个基本单位,成员为601-800人者交十个基本单位,成员为801—1000人者交十五个基本单位,成员为1001人以上者交二十个基本单位;二、会员年度会费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秘书处缴纳。第三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金由秘书长提交执行委员会通过,从本会经费中支出。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执行委员会。本章提未定事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下届会员大会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于1987年11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会员大会上通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针灸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缩写为CAAM。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针灸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针灸医学工作者,促进针灸医学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提高,促进针灸医学人才成长,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团体要依法维护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挂靠在中国中医研究院。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邮编:10070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针灸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的调研、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间与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学科发展;(二)编辑出版针灸学术著作、期刊、文献资料和音像制品;(三)开展针灸医学科技的继续教育,推广针灸学术成果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针灸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针灸医学的认识,使更多的人能够合适、有效的选择和应用针灸增强健康水平;(五)组织开展针灸医学科技决策论证等,提出促进针灸医学发展的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针灸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专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针灸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举办针灸医学科技展览,大力推进针灸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六)组织针灸器材的研制、开发、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七)评选和奖励优秀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针灸人才;(八)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向有关部门反映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针灸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九)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针灸学术团体及学者的友好往来,促进针灸医学的交流与合作;(十)承担政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设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不同类别会员的要求:1、个人会员:针灸专业人员、中医、民族医、西医学习中医及相关学科人员,从事针灸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和仪器研制等工作,其专业职称在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专业职称以上者,其他学科热爱针灸事业、参与有关针灸医学工作、专业职称相当的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人员也可做为本团体的会员,会员中的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会员,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本专业30年(含)以上,在针灸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入会时间长,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者,授予资深会员;在校就读的院校本科以上学生,自愿申请入会,可吸收为准会员,毕业工作后,可改变会员的名称;2、通讯会员:医学院校毕业,经过针灸专业的系统学习和培训,从事针灸工作或与针灸有关的工作,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境外科技工作者;3、团体会员: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凡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针灸学会发展的会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本团体核准;(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五)通讯会员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通讯会员有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的权利;(七)资深会员终身享有会员资格,并有免费取得本团体年度活动计划和有关资料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针灸医学科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协助开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七)通讯会员应协助本团体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做好本团体与国外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八)资深会员应参与对国家卫生发展战略、政策等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任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更新不少于1/3。理事会的人选应为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团体章程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十一)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热心学会工作;(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时,应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和其他荣誉职务。本团体设荣誉理事和顾问。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关心支持学会工作,不再担任本团体的理事或常务理事者及有关领导干部,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荣誉理事、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团体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理事单位。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除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外,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领域的学术工作,承办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工作委员会的设立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 ××专业委员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成立。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20—30人,亦可聘任在本专业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专家若干名为顾问。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立章程。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结合学术年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并自认其中之一为主要专业,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徽为两个同心圆形,内圈上方三个相互交叉的椭圆代表科学技术,中心为医针,周边为艾叶组成;外圈上方书写中国针灸学会,下方为其英文名称。会徽总体象征着团结全国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成员,遵守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章程,享有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8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组织世界针灸学术大会、中型学术研讨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促进国际针灸界之间的友好往来,鼓励各种针灸学术交流;完成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所承担的工作,实施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战略;宣传和推广针灸医学,争取各国针灸合法地位;发展针灸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水平;开展针灸医疗服务;出版针灸学术刊物,提供针灸信息服务;制定和推广有关针灸的国际标准;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承担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