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对导游规定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好导游证;导游人员应当接待并组织游客参观、游览,并且负责为游客讲解;导游应当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并且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导游应当引导旅客健康、文明的旅游,不诱导旅客消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旅游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的旅游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国旅游法》正在制定
按照世界旅游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人均GDP接近5000美元时,旅游将成为城镇居民生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的消费需求。据预测,“十二五”期间,我国人均GDP将达到并超过5000美元,城乡居民年均出游将超过两次。同时,随着交通、城市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的发展完善,旅游通达性和便捷性将明显提升,这都为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其中的问题也愈发凸显。与旅游产品的单一和匮乏相比,人们更不能忍受的是旅游市场的混乱。从被强制消费到游客被打,谁来保护游客的权益?如何规范旅游市场?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日前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中国旅游法》正在起草过程中,不仅如此,国家旅游局还将进一步完善全国的旅游法规体系。
“现在全国人大牵头在立《中国旅游法》。这个法一旦正式颁布之后,原来国务院颁布的和旅游相关的条例还要修改,各省区市已有的立法也要做相关修改。这样的话,全国的旅游法规体系就进一步成形了。”邵琪伟说,“作为我们,日常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加大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治,特别是对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该坚决打击查处的要坚决打击查处。”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一、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公路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范》、《汽车旅客运输规范》等。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 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等。 五、旅游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专门的旅游立法之外,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旅游社会关系起到了调整作用。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一、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公路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范》、《汽车旅客运输规范》等。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
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等。
五、旅游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专门的旅游立法之外,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旅游社会关系起到了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