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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管理

时间:2024-11-07 05:39:20 编辑:阿旭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性质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发布,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保险销售活动可回溯管理,提高保险销售质量的性质的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应当遵守的保险销售服务标准、保险销售活动的管理要求和保险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要求销售人员严格遵守客户保护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保险销售活动,严厉打击围绕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保险销售活动的可回溯管理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档案,保证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线上和线下保险销售活动中形成客户信息的可回溯管理机制,确保可以回溯客户信息和客户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方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拓展资料: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