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应该如何看待《氓》中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悲剧
应如何看待《氓》诗中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悲剧?
他们的悲剧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普遍性,这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在男权社会中,女性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处于附属地位,她们的生活天地都很狭小,生活得幸福与否都维系在丈夫身上,如果遇上一个对家庭、对感情不负责任的丈夫,那他的悲剧是难以避免的。(还可以人物自身的性格特点方面考虑)
古代男女离婚会有什么后果呢?
《礼记.曾子问》说:“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随意解约,实属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种种曲说。其实这只是《礼记》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说法,自为一方遭丧而一方无意解约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约,自然毫无限制。此乃当然之理,在当日恐亦为常行之事,其事无待论列,故孔子不之及。记者贸然下了“而弗敢嫁,礼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后人的误会了。离婚的条件,有所谓七出,亦谓之七弃。又有所谓三不去。与五不娶并列,见于《大戴礼记.本命篇》,和《公羊》庄公二十七年何《注》,皆从男子方面立说。此乃儒家斟酌习俗,认为理所当然,未必与当时的法律习惯密合。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种种条件,为法律习惯所允许的,不过无传于后罢了。观汉世妇人求娶者尚甚多,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夫死再嫁,则尤为恒事。这是到宋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并不如此。《礼记.郊特牲》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现在讲究旧礼教的迂儒所乐道的。然一与之妻,终身不改,乃是说不得以妻为妾,并非说夫死不嫁。《白虎通义.嫁娶篇》引《郊特牲》,并无“故夫死不嫁”五字;郑《注》亦不及此义;可见此五字为后人所增。郑《注》又说“齐或为醮”,这字也是后人所改的。不过郑氏所据之本,尚作齐字,即其所见改为醮字之本,亦尚未窜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罢了。此可见古书逐渐窜改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