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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出狱他又被判无期

时间:2024-11-15 06:03:34 编辑:阿旭

40岁判无期徒刑还能出狱

40岁判无期徒刑有可能还能出狱。只要不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都有通过减刑提前出狱的可能。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无论年龄多大,在刑罚执行的期间内,只要好好表现,认真悔过,多做对自己对国家有利的事情,比如立功等行为,就有可能通过减刑提前出狱。也就是满足减刑条件即可提前出狱。无期徒刑不等于无期徒刑。符合条件后,可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即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判处无期徒刑的,即使符合全部减刑条件,服刑时间也不得少于十三年。除了第五条要求天时地利,其他条件都可以。但是,有些条件很难定义。比如第三条,犯罪分子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并且是重大技术创新的,就符合条件。但是我身边就有这样的案例。比如我朋友以前是一些专利的发明人,但是发明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不是他自己的名字,是别人。因为发明这个东西,说白了就是一套信息,信息是可以交流和传递的。我不知道他是在什么条件下传递信息的,也不知道索取信息的人是出于什么目的。也许拥有专利的人在一线城市申请户口可以加分。既然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为什么随时都有可能出狱?这就涉及到一个名词叫“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一种执行方式。通俗地说,符合条件的,可以监外执行,即监外执行的时间可以算作服刑时间。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1、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已减刑的,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含减刑时间),患有慢性病,长期就医无效的。但病情恶化,有死亡风险,转化表现良好的,可免于上述期限;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4.年满六十周岁,体弱多病,已经丧失危害社会可能性的。据我所知,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后期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并不少,但具体符合什么条件,最后基本都是监外执行,我就不细说了。重点是符合某些情况的罪犯是不允许保外就医的。其中有一条提到,犯罪严重,民愤大的,不允许保外就医,但这一条也很难界定。比如,犯罪虽然严重,但如果被害人或家属原谅并赔偿和解,就会得到解决;而民愤,没有大数据调查的支持,有多少人愤怒?什么样的愤怒是众怒,在网上喷几句就是众怒?这个裁决者也需要一定的主观意识,不可能绝对客观。况且对于外人来说,过几年就忘了。这种民愤是基于什么时间节点?我说的“随时”不是绝对的随时,而是相对于13年的刑期。因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减刑为有期徒刑,这是保外就医的前提条件。同时,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也需要一段时间。我说的“出柜”,不是指出狱,而是指在监外执行。在理想情况下,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在不少于13年的时间内出狱。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在转为有期徒刑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狱。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0岁判无期徒刑还能出狱

40岁判无期徒刑有可能还能出狱。只要不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都有通过减刑提前出狱的可能。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无论年龄多大,在刑罚执行的期间内,只要好好表现,认真悔过,多做对自己对国家有利的事情,比如立功等行为,就有可能通过减刑提前出狱。也就是满足减刑条件即可提前出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