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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排名

时间:2024-11-19 14:31:38 编辑:阿旭

公务员级别排行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2、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机关一般通过制定职位说明书的方式确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1、职位名称。2、职位代码,指每一职位的代表号码。3、工作项目,指按照工作职责列出职位应承担的全部工作项目。4、工作概述,指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5、所需知识和能力,指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6、转任和升迁的方向。7、工作标准,指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以上内容参考来源:人民网-公考知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以上内容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

公务员等级排行

公务员等级一览表(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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