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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时间:2024-11-19 22:18:22 编辑:阿旭

民法典第15条的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 第15条的解释是什么? 第十五条6868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 证据 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认定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照此规定,自然人因出生当然取得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权利能力当然丧失。出生和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关系到权利能力的取得和丧失。出生和死亡对于 继承 而言尤其重要,自然人自出生之时就享有 继承权 ,可以继承遗产。同样,自然人一旦死亡,自死亡之时继承开始,其所拥有的财产就变成了遗产,并且成为 继承人 的共有财产。 本条规定,可以作为法庭认定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依据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二个层次是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三个层次是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按照社会生活经验,绝大多数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均发生在医院,医生是出生和死亡事实的见 证人 ,医生于出生、死亡事实发生当时出具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理当具有优先于户籍登记的证据效力。而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之后,往往经过或长或短的期间,其近亲属才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或者死亡登记,办理户籍登记的警察并没有见证出生、死亡事实的发生。此外自然人基于种种不正当目的篡改户籍登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户籍登记的证据效力。这是本条明文规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证据效力优先于户籍登记的理由。所谓“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是指在中国没有户籍登记的外籍人、无国籍人的 身份证 明,如护照等。 请特别注意,本条第三句规定:“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其意思是: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证据效力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前述证明所记载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可以被其他证据所否定。即在 诉讼 中,应由主张前述证明所记载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不正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法庭认为足以推翻前述证明所记载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则应当“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我们大家对于 民法典第15条的解释 问题肯定都是非常关心的,这个方面的规定是针对于自然人的规定,是对自然人出生时间死亡时间方面的规定的,一般都是在胎儿分娩时胎儿就是属于自然人然后就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合法的公民,是针对于这个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141条内容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的排他性以其支配性为基础,是物权最重要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特征,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并以物权请求权作为救济手段。一、物权行使条件: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这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实质要件。3、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租与乙,则在租赁期内甲不能完满地支配该房,但甲不得对乙行使物权请求权。4.须有相对人之出现、妨害出现后,尚需有相对人,物权人始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特定之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没有或找不到相对人,纵有物权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碍之事实,物权人也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二、物权行使的效能:1、物权的支配效力。2、物权的排他效力。3、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5、物权的优先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刑诉法第15条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15条内容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2、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