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政策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法规主要有: 人民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改委《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征求意见函》
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三方支付有哪些风险
法律分析: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有:1、支付渠道参数泄露;2、数据泄露;3、沉淀资金存在风险;4、洗钱和信用卡恶意套现风险;5、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包括支付渠道参数泄露;数据泄露风险;洗钱和信用卡恶意套现风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