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优缺点
三权分立的优点: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缺点: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表现形式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三权分立的弊端
三权分立的弊端:1、行政效率底下:三权分立制度使权力内部互相牵制,可以防止权力部门滥用职权,但也容易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2、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重大问题上,权力机关内部很难达成意见统一。
三权分立的定义
三权分立是一种常见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三权指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三权分立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是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
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提出通过法律规定,将上述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法律分析: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法律依据: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整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法律分析: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法律依据:《美国宪法》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整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主张的原因
1、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
2、孙中山希望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
3、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政治里头的自由多,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成了专制。因此,必须使得机关分立,相待而行,无伤于统一。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
2、它是中西结合的产物。在孙中山先生看来,它一方面借鉴于当时形式最民主的制度,又从中国古代吸取精华向其“五权分立”原则中注入传统因素,使民众和社会易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