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集网上招聘小车司机5000-8000元请问有人受骗吗
在58同城看到一个招聘信息,然后打电话过去,给了个地址过去以后到二楼,发现一排全是面试间,把我带到一个屋子里填简历,我还没有写完就把我叫过去一通待遇介绍, 招聘信息写的是三餐免费,入职免费发放700元餐卡,他给我说新入职员工第一个月餐费700元要自己先支付,第二个月返还到工资卡 问我现金还是刷卡(¬_¬)ノ总感觉哪里怪怪的,果断说在考虑考虑,转身离开。然后打了另外一个招聘信息的电话,又给我发了个地址,去了之后上4楼又发现有好几个面试间,这次把简历写完以后,来了个人把我带到一间屋里,说是个什么经理给我面试,因为我这次面试的是驾驶员,他拿到简历随便问了问,看了看驾驶证,身份证然后又把待遇什么的一通介绍,还说主要是给领导开自动档5座小轿车,我因为没开过自动档的车,所以就告诉他说没有开过,一般都是开的手动档,他说有培训什么的。然后又是说要先交800快钱,其中200块钱保险600块钱餐费,工作试用期1个月,工作15天以后退还这800快钱,说一会财务和我签合同什么的,第二天来报道体检,试车。然后就说现金还是刷卡,顺手就拿出一个刷卡机出来,(我总感觉哪里怪怪的)就问他不是财务来弄嘛,他说交了钱财务一会来签合同,因为信息里写的管吃住,我又问了他行李什么时候带过来,他说下午就可以带过来安排住宿,(问题是我总感觉哪里不对一样,工作有这么容易嘛,来面试先不试驾,就可以把行李带过来住了……)
上海赶集网工作可靠吗
上海赶集在闸北区江场三路126号高新技术服务园区总部经济园2号楼9层。电话021-61831700
先不说可靠不可靠。
第一,你首先要把劳动法熟读,让骗你的公司在法规上无法可骗。
第二,千万记得签合同时候要仔细看清楚每一条,有疑问要问清楚,不要不好意思问也不要怕问,更不要怕不要你,如果公司不愿意还不如不去这样的公司。
第三,别让公司把你当垫脚石了,注意公司先前承诺和以后待遇的差别,不要口头承诺(或也可以录音)。
第四,公司激励政策变来变去的请注意,公司人事在你刚来说三千来上班,来之后签约变底薪一千八加各种加班后奖励,请你也要注意。
第五,注意公积金交没,要要账号,三险或五险交没,可以到劳动部门查询。
第六,公司招聘你的目的是或外聘后改变岗位及薪酬等,如有改变请向公司提出重新修改劳动合同。
第七,最后当然你也要好好工作,做一行爱一行。
当然上海赶集网是赶集在中国四个分公司之一,公司是正规的。他只要招聘电销类,其它比较少,电销比较适合刚毕业的想锻炼的年轻人。其人才换代率比同类高很多,如果你在里面三月到半年,那你几乎见不到以前的熟悉的同事了!想锻炼可以,想挣钱或养家那你有多远走多远。当然特别有能力(嘴巴会忽悠)除外!仅供参考,
在赶集网上找工作被骗了可以进行维权吗?
一、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各项理由收取钱款或扣押证件,则属于劳动案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二、如果是被人用诈骗的手法骗取了钱款,则属于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应当报警;
三、法律依据:
1、劳动案件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