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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7 16:02:42 编辑:阿旭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名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村级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第四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社长为法定代表人。村经济合作社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村经济合作社是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发包方,社员个人、家庭或专业队(组)是承包方。原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满前继续有效。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具有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其主要任务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三)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四)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五)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提取集体提留;
  (六)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七)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为社员家庭或联户生产经营提供有偿服务;
  (八)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集体提留制度、劳动积累工制度、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和合作基金会制度,健全积累机制。第九条 户籍关系在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村经济合作社成为社员。户籍关系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劳动的农民加入本村经济合作社问题,由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会议,由本村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会议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1/5以上社员提议,应当召开社员会议。
  社员人数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会议。社员代表会议每届任期3年。社员代表由社员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社员会议可以罢免社员代表。社员代表人数由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社员代表会议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设社员代表会议的村,在每届社员代表会议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社员会议。第十一条 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职权是:
  (一)通过、修改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监察委员会成员或监察员;
  (三)听取、审查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或监察员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村经济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各业承包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经济合作社干部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六)监督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选举、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由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社员会议或社会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工作机构是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由社长、副社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长和副社长在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村其他村级组织的干部通过选举,可以当选为社长、副社长和委员。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纳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第三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