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只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长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行政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主要是依据原来当地的政治传统。
特别行政区长官职木又具体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8、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9、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0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1、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2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3、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4、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二、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澳门政府;
2、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4、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5、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7、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8、任免行政会委员;
9、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10、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11、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12、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13、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4、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5、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6、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7、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
18、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9、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历任行政长官
任期 行政长官 籍贯 生卒日期 任职期
1 董建华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 董建华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2(署理)1 曾荫权 广东省南海县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2(署理)2 唐英年 江苏省无锡市 1952年9月6日- 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2 曾荫权 广东省南海县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注:
1由2005年3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因行政长官董建华请辞,由当时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任行政长官。
2由2005年6月2日至6月21日期间因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参选行政长官竞选,由当时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署任行政长官。
3关於其他由于行政长官因公务、休假等事故产生的署任期间,并没有包括在上表内。
离任后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由黄保欣担任主席,委员包括郑海泉、廖柏伟和梁国辉。
报告中建议: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就业规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徵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
··前行政长官办公室。
··协助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车连司机的运载服务。
·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视乎香港警务处的评估,前任行政长官亦会获提供特别保安服务。 现在是他最大曾荫权,男,1944年10月生于香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回龙新基村人。已婚,夫人曾鲍笑薇,育有二子。
1、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司分别为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
2、十三局指:公务员事务局、商务经济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展局、教育局、环境局、财经事务及库局、食物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运输局、房屋局。
政务司司长(英语: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简称CS)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仅次于行政长官的政府官员,其支援部门为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政务司司长现属行政会议官守成员,也是可以署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
现任香港政务司司长为张建宗,由国务院于2017年1月任命 。
财政司司长(英语:Financial Secretary,简称FS,香港人经常沿用其旧称财政司,俗称财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专责总览财金政策的官员,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其支援部门为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财政司司长是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主席,与其他委员共同监督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也是三位可于行政长官休假或出缺时署理其职务的官员之一。财政司司长休假时,会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局长署任。
现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为陈茂波 ?。
律政司司长(英语:SecretaryofJustice;简称SJ),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司长级官员之一,主管律政司(英语:DepartmentofJustice)。
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负责担任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现任律政司司长是郑若骅。
扩展资料:
香港政府由三层架构组成:
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政府首脑,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此职位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辖下由三层架构组成: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的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
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特区首长,亦可简称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简称 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香港回归后,香港特首备受关注,不是因为他是一个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而是因为香港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遵循港人治港的原则,香港回归后各届特首都备受关注。
香港特首是历史的产物,单纯从级别上讲不足以说明问题。
香港特首肩负着两岸沟通的责任,是中西文化沟通的纽带,是文化习惯融合和演变的督导;同时香港特首肩负着承上启下的历史发展责任,在祖国的怀抱中取得更多的成绩,和更好的发展。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
曾任英国测量师协会(香港)主席、香港测量师学会会长、香港房屋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开发领导小组顾问、上海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顾问、深圳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顾问等。1985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1988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
1995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6年12月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1997年至2011年,连续担任三届行政会议召集人。2012年3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并被国务院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同年7月就职。
扩展资料:
香港行政长官的相关情况: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2、201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首轮投票结果揭晓,梁振英以689票胜出,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人人选。
3、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二届(部份)行政长官是董建华。2005年3月13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董建华辞职后,按照《基本法》规定,由当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梁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