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的要求
管控刑:对犯罪嫌疑人不予以拘押,限定其相应随意,交给公安部门实施的刑罚方法。
1、管控刑的特性:限制人身自由。
2、管控适用范围的特性:(1)罪刑较轻;(2)危险因素较大。
3、管控的有期徒刑,为3六个月之上2年以下;数罪时,最多不可高于3年。管控的有期徒刑从判决生效生效日测算。判决生效前先关押的,关押1日抵充有期徒刑2日。
4、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期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遵守宪法、行政规章,听从监管;
(2)没经监督机关准许,不可履行观点、出版发行、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随意权利;
(3)依照监督机关要求汇报自身的活动开展情况;
(4)遵循监督机关有关接待客人的要求。